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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咨询:张某诈骗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案

2022-03-16 17:35 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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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晋0823刑初121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以闻检刑诉[202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同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辩护人李*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被告人张*诈骗张*妮的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张*经人介绍认识了张*妮,在与张*妮的聊天中获知王*诈骗了张*妮的钱财,张*以帮助张*妮向王*要钱为由,向张*妮提出借钱,并称半个小时就能还回来,随后张*妮陆续借给张*29000元,同年12月22日,张*以还张*妮钱为由,谎称要套现自己信用卡的钱还张*妮,骗取了张*妮的支付宝的支付密码,在张*妮的支付宝借呗和花呗里套现并转走了39000元钱,随后张*妮发现并询问张*,张*承认了此事。王*把欠张*妮的26000元钱代还给了张*后,张*未还给张*妮,此时张*总共诈骗了张*妮94000元钱。同年12月24日、25日,张*还给张*妮40000元钱,并向张*妮写了一张欠条,欠条内容是张*欠张*妮的50000元钱将于2020年1月15日还清,之后张*再没有偿还张*妮的钱。

2、被告人张*诈骗王*萍的犯罪事实:

2021年1月31日,被告人张*以手机丢失、银行卡被冻结为由,向同租住在闻喜县桐城镇淳熙巷11号院的邻居王*萍借用手机,谎称其朋友将有一笔钱转过来,转到王*萍的微信上并帮他取出来,张*在王*萍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王*萍微信微粒贷上以王*萍的名义贷款6500元钱并转入王*萍的银行卡中,并谎称这笔钱是自己的朋友转过来的,之后王*萍将这6500元钱取出来给了张*。随后张*又谎称自己的朋友有一笔钱要转入自己的360借条软件中,想借用王*萍的手机,王*萍答应帮助张*,张*随后在王*萍的手机上通过360借条软件,借款5400元钱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中,张*诈骗王*萍11900元钱,张*将此款用于买衣服、吃、喝挥霍了。王*萍发现后向张*要回5000元钱,剩余5900元钱没有还。

3、被告人张*诈骗刘*卉的犯罪事实:

2021年3月1日,被告人张*通过聊天软件“陌陌”认识了刘*卉,张*声称自己在从事沙石生意,张*在获知刘*卉的手机解锁密码和支付宝支付密码后,以需要用款为由,用刘*卉手机上网商贷等软件先后通过套现、贷款、向刘*卉借款等方式,共诈骗了刘*卉134200元钱,张*将诈骗刘*卉的钱财用于网络赌博、吃喝等挥霍。

4、被告人张*诈骗李*鸽的犯罪事实:

2020年年底的时候,被告人张*通过聊天软件“陌陌”认识了李*鸽,期间张*谎称自己经营一家铁粉厂和闻喜县城有一套房产,在取得李*鸽信任后,张*通过李*鸽的支付宝花呗套现了20000元钱,之后就以此为要挟向李*鸽借钱,若不借就不还这20000元钱,李*鸽就陆陆续续给张*转账70000多元钱,张*在李*鸽手机上以李*鸽的名义在分期乐、360借条、京东白条、京东金条、招联好期贷、网商贷、美团、支付宝花呗和几张信用卡上贷款,期间操作由张*操作,张*让李*鸽通过人脸识别认证信息。总共诈骗李*鸽270626元钱,张*还款129709元钱,还欠140916.01元钱没有还。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出所人员信息及释放证明书、被害人与张*的交易记录、聊天记录、证人王*仙、叶*琪、杨*凯的证言、被害人张*妮、王*萍、刘*卉、李*鸽的陈述、被告人张*的供述、张*、张*妮、王*萍、刘*卉、李*鸽的辩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得被害人信任后,通过向被害人借款、在被害人手机软件贷款等方式,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辩解,对诈骗王*萍的犯罪事实不予否认,我一共还了王*萍7000元。张*妮的50000元钱是她自愿借给我的,是借款,不是我诈骗她的。刘*卉的钱是我借她的,这钱我都转给李*鸽了,没有用于赌博,钱数应该是130000元。李*鸽的钱数不对,我给过她现金,她也在银行取过我的钱,我不欠她钱。

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为,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诈骗张*妮的犯罪事实应属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在**民警的调解下,被告人张*在偿还部分借款后,就剩余借款出具了借条,不应认定为犯罪行为。起诉书指控的第三、四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被告人与刘*卉、李*鸽的关系来看,系情人、恋人关系,相互之间进行借贷或帮助完全符合常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利用被害人手机进行网上业务办理,从诈骗数额来看,只有被害人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指控数额不清。除第二起犯罪事实外,其他三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犯罪。

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张*诈骗张*妮的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15日,张*经人介绍认识了张*妮,在与张*妮的聊天中获知王*诈骗了张*妮的钱财,张*以帮助张*妮向王*要钱为由,向张*妮提出借钱,并称半个小时就能还回来,随后张*妮陆续借给张*29000元,同年12月22日,张*以还张*妮钱为由,谎称要套现自己信用卡的钱还张*妮,骗取了张*妮的支付宝的支付密码,在张*妮的支付宝借呗和花呗里套现并转走了39000元钱,随后张*妮发现并询问张*,张*承认了此事。王*把欠张*妮的26000元钱代还给了张*后,张*未还给张*妮,此时张*总共诈骗了张*妮94000元钱。同年12月24日、25日,张*还给张*妮40000元钱,并向张*妮写了一张欠条,欠条内容是张*欠张*妮的50000元钱将于2020年1月15日还清,之后张*再没有偿还张*妮的钱。

2、被告人张*诈骗王*萍的犯罪事实:

2021年1月31日,被告人张*以手机丢失、银行卡被冻结为由,向同租住在闻喜县的邻居王*萍借用手机,谎称其朋友将有一笔钱转过来,转到王*萍的微信上并帮他取出来,张*在王*萍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王*萍微信微粒贷上以王*萍的名义贷款6500元钱并转入王*萍的银行卡中,并谎称这笔钱是自己的朋友转过来的,之后王*萍将这6500元钱取出来给了张*。随后张*又谎称自己的朋友有一笔钱要转入自己的360借条软件中,想借用王*萍的手机,王*萍答应帮助张*,张*随后在王*萍的手机上通过360借条软件,借款5400元钱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中,张*诈骗王*萍11900元钱,张*将此款用于买衣服、吃、喝挥霍。王*萍发现后向张*要回5000元钱,剩余5900元钱没有还。

3、被告人张*诈骗刘*卉的犯罪事实:

2021年3月1日,张*通过聊天软件“陌陌”认识了刘*卉,张*声称自己在从事沙石生意,张*在获知刘*卉的手机解锁密码和支付宝支付密码后,以需要用款为由,用刘*卉手机上网商贷等软件先后通过套现、贷款、向刘*卉借款等方式,共诈骗了刘*卉127200元钱,张*将诈骗刘*卉的钱财用于网络赌博、吃喝等挥霍。

4、被告人张*诈骗李*鸽的犯罪事实:

2020年年底的时候,被告人张*通过聊天软件“陌陌”认识了李*鸽,期间张*谎称自己经营一家铁粉厂和闻喜县城有一套房产,在取得李*鸽信任后,张*通过李*鸽的支付宝花呗套现了20000元钱,之后就以此为要挟向李*鸽借钱,若不借就不还这20000元钱,李*鸽就陆陆续续给张*转账70000多元钱,张*在李*鸽手机上以李*鸽的名义在分期乐、360借条、京东白条、京东金条、招联好期贷、网商贷、美团、支付宝花呗和几张信用卡上贷款,期间操作由张*操作,张*让李*鸽通过人脸识别认证信息。总共诈骗李*鸽270626元钱,张*还款129709元钱,还欠140916.01元钱没有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主要内容:闻喜县**局于2020年1月19日受理张*妮报案,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侦查;于2021年2月10日受理王*萍报案,于2月19日立案侦查;于2021年3月22日受理刘*卉报案,于2021年3月28日立案侦查;于2021年4月6日李*鸽报案,于2021年4月7日立案侦查;

(2)吸毒现场检验报告书,主要内容:经检测,张*的尿液检测结果呈阴性。

(3)户籍证明,主要内容:张*的基本情况。

(4)到案经过,主要内容:2021年3月24日,闻喜县**局民警在闻喜县**宾馆401房间将涉嫌盗窃罪的被告人张*抓获。

(5)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06)孝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及下载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的截图,主要内容:张*于2006年12月8日因犯强奸罪被孝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6)**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字(2012)第000212号,主要内容:张*于2012年8月27日因收购赃物被闻喜县**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7)**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行罚决字(2013)第000391号,主要内容:张*于2013年7月21日因盗窃被闻喜县**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以罚款200元。

(8)**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行罚决字(2013)第000745号,主要内容:张*于2013年12月13日因盗窃被闻喜县**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9)闻喜县人民法院(2014)闻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张*于2014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闻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10)闻喜县人民法院(2015)闻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张*于2015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闻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11)闻喜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3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张*于2017年2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闻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12)出所人员信息及释放证明书,

(1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共15页),主要内容:由李*鸽于2021年11月2日提供李*鸽和“左边一点”的交易记录,总共为77000元钱。

(1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共8页),主要内容:由赵瑞泽于2021年11月5日提供和**妮、程*瑞的转账记录,总共为17600元钱。

(1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共2页),主要内容:由赵瑞泽于2021年11月15日提供程*瑞和张*平的转账记录,总共为17600元钱。

(16)调取张*平、张*交易记录,主要内容:张*支付宝、张*平支付宝、张*微信交易记录与被害人王*萍、张*妮、刘*卉、李*鸽之间的交易明细。

(17)张*微信、支付宝个人信息、张*平支付宝个人信息。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张*妮的陈述,主要内容:2019年12月9日2时许,王*到我店里做足疗,在足疗期间,王*从我手机支付宝里转了55000元,我多次索要无果。2019年12月15日中午,我经一个叫“瑞”的介绍认识了张*,我告诉他王*把我的55000元钱给刷走了,我一直要不下来,张*听了说他可以帮我把这些钱要下来,我给他说如果把钱要回来的话,给他10000元钱的好处费,接着张*就带着我到王*家要了两次钱,但都没有要下来。过了几天,王*陆陆续续给我还了共计25000元钱,还差30000元钱没还给我。再往后我向王*要钱的时候,他告诉我他已经把欠我的26000元钱都代还给了张*,让我向张*要。我就问张*是怎么回事,张*说他确实把26000元钱拿走了。同年12月17日,张*给我要钱期间,说想从我这里借钱临时用一下很快就会还给我,我当时同意了就把钱借给了他,陆陆续续借给了他29000元钱,刚开始我借给他的钱,他很快就还给我了,直到最后的几次大额借款,他借走后就没有再还我了。同年12月22日2、3点,张*说是要还我钱,我就去了他在闻喜***酒店开的房间,当时他的一个朋友也在场(具体名字我不清楚,电话号码13405******),他说他要把他信用卡上的钱套出来还给我,当时他使用我的支付宝扫描了一个二维码,并支付1元钱,来回操作,说是这样就可以更快的把信用卡里的钱套出来,这几次的支付密码(输了3次位数字密码)都是我输入的。之后他说我的手机一直得解锁,太麻烦了,要用他的手机登陆了我的支付宝,我就让他登陆了,接着我就在他的房间里睡着了,当天中午我醒来后发现我支付宝借呗和花呗里的共计39000元钱被转走了,我就问张*是怎么回事,张*说是他把我的钱给用了,他要把他家里的房子卖了给我还钱,我就跟着他到夏县的家里,结果当天他也没有给我还钱。之后我就一直向张*要他拿我的一共94000元钱,同年12月24日张*给我还了40000元钱,还剩下54000元钱没有还给我。

我和张*是通过“瑞”认识的,2019年12月16日凌晨2点左右,我在水木子给客人做足疗,张*给我发微信,让我去**大酒店他开的房间里,说是第二天跟我一起去找王*,我就去了**大酒店,到了房间,他说他的一个哥哥就是姚村人,能给王*说上话,他肯定能帮我把钱要回来,说完就要和我发生性关系,我见他能帮我把钱要回来,就和他发生了一次性关系。第二天他就带我去王*家,开始帮我要钱。他借我29000元,不肯还我,就带我到海天商场金店,送过我一条金项链,价值3100元。说是借我29000元钱的利息。他借我钱时说是半个小时内还我。有39000元是张*从我支付宝借呗、花呗转走的,26000元是以我的名义向王*要下的。张*还我40000元。花呗转走的钱给了“阿*子”游戏平台,借呗22000元转给了张*平。他开始让我来回支付了3次一元钱,3次我输入了数字密码和刷脸支付,我睡着了不知道他怎么操作的,早上我醒来发现借呗和花呗的钱没有了。支付宝密码我告诉张*的。他说要给我套现信用卡还钱。张*没有提前跟我说过,事后问他,他才告诉我说把钱拿走了,说当天还我,结果当天没有还。

我的支付宝账号1806436****,昵称是吃货**货。

(2)被害人王*萍的陈述,主要内容:2021年1月31日早晨9点多,我刚起床出门,和我同租住在一个院落里的张*叫住我,声称他的手机丢失银行卡被冻结,想借用我的手机登录微信,要将他微信里的钱转到我的微信余额里,让我帮他从银行里取出来,我就把手机借给他让他操作,期间他具体怎么操作的我不也说不清楚,只记得他让我刷了3、4次脸,最后张*给我看我的微信余额里多了6500元钱,说是他微信里的钱转到我的微信里的,并将这笔钱提现到我微信里绑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卡里。然后他又拿走我的手机操作了一会,还让我刷脸进入一个界面,张*说这个只是确认一下是我本人操作,随后他给我看了我的中国工商银行软件里余额多了5400元钱,张*声称这5400元钱是张*手机里的钱转过来的,然后张*把这5400元钱转入张*的支付宝里。随后我和张*一起去了中国工商银行自助提款机将张*说的他转账来的6500元钱取了出来给了张*。第二天我女儿查看我的手机,我就发现我被张*骗了,所有的钱都是用我的名义在我的微信微粒贷、360里贷出来的钱,微信微粒贷被骗了6500元钱,360借条软件被骗5400元钱,总共被骗11900元钱。

当时张*借用手机是张*在操作,但是时不时让我刷脸识别系统,并让我看了微信余额,还让我看了我中国工商银行软件里的余额。

张*于2021年2月1日通过房东王*仙还了我2000元钱,2021年2月15日通过微信转账还了我1000元钱,2021年2月16日通过微信转账还了我1000元钱,2021年2月17日通过微信转账还了我1000元钱,2021年3月5日通过微信转账还了我1000元钱,总共还了我6000元钱,现在还欠5900元钱。

2018年左右我就租住到了王*仙位于闻喜县的房子里,2020年下半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张*也在王*仙位于闻喜县的家中租了一间房,我们成了邻居后才认识的。我和张*没有资金往来。

我能提供微信微粒贷、360借条的贷款记录,合同等材料,提供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以及支付宝交易记录。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共计13张,主要内容:王*萍于2021年2月23日向闻喜县**局提供,截图内容为2021年1月31日至12月12日*彩萍向微众银行借款6500元,借款期限10个月,还款日每月12日。2021年1月31日从360借条APP借款5400元,后转账给张*。上述钱款共11900元。

张*还款截图,主要内容:2021年2月1日房东王*仙向王*萍转账2000元;2月15日来自永**心向王*萍转账1000元;3月5日,来自永**心转账1000元;2月16日,来自永**心转账1000元;2月17日,来自永**心转账1000元。

2021年2月10日受案前,张*向王*萍转账共计2000元。2021年2月19日立案前,张*向王*萍转账共计5000元。

(3)被害人刘*卉的陈述,主要内容:2021年3月1日,我在手机陌陌软件上认识了张*,他给我说他是贩卖沙石的老板,张*的具体收入情况我不了解。3月4日,我和张*相约在县城**宾馆见面开房并发生了性关系,到了3月5日凌晨,张*问我手机的开机密码,因为我和张*发生过性关系,我就相信了张*,并将密码198753告诉了张*,随后张*拿上我的手机翻看,我看见他在看我的微信,我就告诉张*不要用我手机贷款,张*说他给我出利息,我就答应借给张*钱,随后我将我的支付宝支付密码199025告诉了张*,张*拿着我的手机在网商贷上借了31000元,我当时怕张*骗我的钱,就向张*要我的31000元,张*为了让我相信他就给我转了一部分钱,我就又相信了张*,之后我又将钱给张*转了过去。我和张*分开后,到了3月7日晚上,因为张*一直没有给我利息,并且我发现张*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我的手机上下载了分期乐,在分期乐上借了29800元和6300元,通过我的支付宝将钱转到他的支付宝上,我就向张*要我的钱,张*说让我再给他转34000元,他就把之前借我的钱和这34000元都还给我,我就从微信上的微粒贷借了34000元通过支付宝给张*转过去,但是张*还是不给我钱,并说让我再给他转钱,他再给我钱,我就在美团上贷了6000元给张*转了过去,但是张*还是不给我钱,仍然接着让我给他转钱,他才给我钱,我从360借条上借了4100元给他转了过去,他还是不给我钱。我又从我的花呗套现16000元给张*转了过去,但是张*还是不给我钱,并让我继续给他转钱。3月11日我还在向他要钱,他却还向我要钱,我就又向朋友借了10000元并通过支付宝给张*转了过去,但是张*还是不给我钱,并还让我给他转钱,3月12日,我接着向张*要钱,但是张*还让我给他2000元,我实在没钱了,就发现张*一直在骗我,我就没有再给张*转钱了。

我在微粒贷上的34000元产生的利息是37277.77元,在期乐上的29800元产生的利息是44166.09元,在分期乐上的6300元产生的利息是9350.54元,在网商贷上的31000元产生的利息是987.35,在360借条的4100元产生的利息4731.20元,在美团上的8000元产生的利息是6806.92元,在花呗上的16000元产生的利息是375元,其中的10800元下个月就要还。

张*,男,1987年出生,闻喜县人,电话18706******,

微信号zhang****4520,昵称永**心,支付宝昵称波,陌陌昵称“我”。

张*开始给我转的18笔总共20000多元钱,他给我转过来没有多久他就让我分多次通过我的支付宝账户转入他的支付宝账户中。

他开始承诺给我支付利息,我就转给他了;后来向我借钱时就是说之前借我的钱已经通过银行卡转给我了,但是按照银行规定需要24小时才能到账,期间就又让我给他转钱,而且24小时过了之后我的银行卡也没有收到钱;还有就是说让我给他转钱之后他就把之前借他的钱全部还给我,他说要是我不给他转他就不还我钱,他说随便我怎么样就是不还钱。现在看来都是为了让我给他转钱骗我的。

因为当时我对张*产生好感,我喜欢他,我们又发生了性关系,我就对张*产生了信任,并且开始张*还说给我支付利息.

我问了分期乐的两笔资金,他承认了。美团借款和360借条的贷款我不知情,我是2021年3月22日来闻喜县**局报案的时候翻看手机的时候发现的。

张*没有还过我钱,每次他给我转过来没多久就又让我转还给他。

通过查看手机,我发现“网商贷”上有31000元钱的贷款,我手机上原来没有用“网商贷”软件,我就问张*,张*说去给我去借钱,张*就走了,张*走后我通过查看手机,发现了还有更多的贷款软件(分期乐、360借条、美团等等)在我手机上下载过,之后又被删除,我大概算了一下总共是127200元钱,加上产生的利息是152381元钱。

(4)被害人李*鸽的陈述,主要内容:我俩之前在陌陌上聊天,2020年12月3日晚上9点半左右,我俩约在闻喜县**宾馆见面发生关系,我在宾馆洗澡的时候,张*说看一下我支付宝花呗欠多少钱,他拿着手机让我按指纹,我当时没有注意就按了,过了一会他说屏幕锁了,让我在按一下指纹,我就又按了,之后他说他朋友有急事,我俩就从宾馆出来,我看了一下手机,发现我的支付宝花呗被张*扫出去2万元,我就问他怎么偷偷扫了我2万元,他说朋友在山上弄铁矿石着急借用一下,一会就还我了,然后就让我加了一个人的支付宝,说这个人晚上就把我的钱还给我了,我就加了这个人的支付宝,支付宝叫“X*”,这个人并没有还我的2万元钱,我后来才知道这个是张*的父亲张*平的支付宝。

12月4日晚上,张*用微信给我发语音,让我给他转12000元,说如果我不转给他,之前的2万元就不给我了。然后我就用我的支付宝给张*支付宝转了12000元。这之后他一直用这个理由让我给他转钱,我陆陆续续给他转了7万多元,这期间他偶尔用自己或其父亲的支付宝给我还1000元或2000元,我统计了一下,到现在为止他一共骗了我270626元,还了我129709.99元,还剩140916.01元没有归还,他没有工作,总是借大钱还小钱,我觉的他就是故意骗我的钱。

我俩从2020年12月3日见面发生关系后,就一直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偶尔出去开房,这期间他问我要了我的支付宝密码,我记得有一次他说要还我的钱,从我这里拿走我的俩张银行卡,我的支付宝和银行卡密码都是一样的,到现在这两张卡他都没有给我。他还说他自己是黑户,不能买车,他买了一辆车要把车上到我的名下,把我的身份证拿走了。在2020年12月25日晚上的时候他让我到**宾馆306房,他说他用我的手机在网上贷款平台贷了很多钱,现在他的资金到位了要把我的钱还回去。我就拿着手机去了宾馆,他拿着我的手机一直在操作,过会让我扫个脸,我以为他在还钱,实际是他用我的手机在网上贷款,把钱都贷到我给他的两张银行卡里,他当时给我说还了一部分,还剩一部分他后续还,我不会用贷款平台,就相信了他。到2021年3月24日的时候,张*就失联了我经多方打听才知道他被**局抓了,我现在回想一下我被他骗了,我把网上贷款平台捋了一下,据目前我发现的他一共以我的名义贷了180956元。这些他都没有还,现在这些贷款平台天天给我打电话让我还钱。

我把我用支付宝给张*转钱的记录打印出来了,并且用2张A4纸进行了汇总,我把这2张A4纸提供给你。张*用我的名义在网上贷款的记录我回头把信息统计好打印出来后向你们提交。

“波”是张*、“田”也是张*的号码、“平”是张*父亲张*平、“左”是吴*(我没有见过这个人,是张*告诉我说这个是他朋友,张*有时候拿我的支付宝给这个账

户转账)。

张*拿走我的两张银行卡都是中国农业银行卡,户名都是我的名字李*鸽,一个卡号是62848304861488****,另一个卡号是622848304807560****。

我的支付宝账号是我的手机号1550359****。

张*的支付宝账号是1596184****。

我把我的支付宝交易记录从2020年12月1日打印到2021年3月15日,一共47页,我也一并提交给你们,这个可以证明张*骗我的钱。另外张*还拿我的身份证办理了两个银行卡,这俩个卡也在他那里,没有给我,一个是南京银行卡,卡号是621259898684****,另一个是百信银行卡,卡号是623643168721347****。张*总共诈骗了我34万多,还有一些交易记录是什么情况我不知道。

将26000元钱通过支付宝转给张*提供的一个账户中,是张*给我说的账户,当时张*给我说了一个银行卡的卡号和户名。这是张*的钱,当时张*将户名为他爸爸张*平的银行卡给我让我取钱,他说他在村子里打麻将,他让我将这26000元钱转入他的指定账户中,我就照办了。他说他还我钱的时候会将钱打入这个银行卡里面,到时候我就直接从这张银行卡上取钱就行了,所以他将那张银行卡给我了。

我支付宝上有和“左边一点”的交易记录,总共转了77000元钱。是张*拿我手机操作的。这77000元是我的钱,都是我浦发信用卡和支付宝花呗上的钱。张*转钱都是偷偷转的,我通过查看交易记录发现了,我问张*,张*说给他一起合伙做铁粉生意的老板转点钱用一下。我不认识“左边一点”的账户户主,张*说是和他一起合作开铁粉厂老板的。他转这些钱没有经过我的同意,都是张*偷偷转的。我可以提供交易记录。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张*的供述,主要内容:我和王*萍是邻居,都租住在闻喜县东街小学附近的一个院里。2021年1月底,具体时间记不清楚,我找到王*萍骗她说我一个朋友给我转点钱,我的手机丢失了,需要把钱转到她的微信上,让她帮忙把钱取出来给我。王*萍同意后,我看到她手机微信上有微粒贷,我就让她点击进入了微粒贷界面,看到她微粒贷有6500元的额度,我就想着把她微粒货里的6500元骗走。因为她微粒贷的额度只有6500元,我就给她说我朋友等会会给我转6500元过来,她就相信了。然后我指挥她点击贷款业务,把里面的6500元额度全部借了出来,过了一会她手机上收到了一条短信提示,她微信绑定的银行卡中到账6500元钱,我就骗她说我朋友把钱转过来了,她看到后,和我一起到中国工商银行把6500元取出后给了我。我们返回租住地后,我又骗王*萍说我的朋友给她360借条平台上转了一笔钱,她说她手机上没有360借条软件,我指挥她让她在手机上操作下载了一个360借条软件后,告诉她用她的手机号码一健登录,进入平台后,我看见平台上有5400元的额度,我就又想着把她平台里的5400元骗走,就让她绑定了一张她的银行卡。之后,我指挥着她进行了贷款操作,她也不知道那是什么,就按照我说的进行了操作,把平台上的5400元额度全部贷了出来,过了一会,她手机短信提示绑定的这张银行卡中到账5400元,我就给她说我朋友把钱转过来了,是5400元,她就相信了,然后我让她把这5400元转到我的支付宝账户,我用骗王*萍的6500元钱买了一个手机,买了之后就把我的支付宝登陆了就把这5400元钱用了。后来通过微信转账的房东还了6000元,2021年正月期间(具体哪天我记不起来了),我和王*萍相约到闻喜县人民广场见面,商讨还钱的事情,我俩就到了闻喜县人民广场见面,见面后我就还了王*萍1000元现金。没有其他人在场。陆陆续续还过7000元。

我和刘*卉是2021年3月1日在陌陌上认识的,认识后,我们于3月4日在闻喜县**宾馆开了房并发生了性关系。在宾馆的时候,我向她借钱,也没有说借钱干什么,她也没有问我。然后她在支付宝网商贷上借了一些钱,具体钱数我想不起来了,她把钱通过支付宝转到了我的支付宝上,我拿到钱后进行了网络赌博。这个赌博网站是我在网上看到的,具体网址我记不起来了,赌博期间有赢有输,赢了钱我就还刘*卉一部分,输了后我又向刘*卉借钱。从3月4日到3月10日左右,我陆陆续续从刘*卉跟前借了有12、13万元左右,还了她有4万元左右。这期间,刘*卉问我要过钱,我只是答应还她钱,但是我因为赌博把钱输了,没有钱还她。到现在我欠刘*卉9万元左右。

刘*卉有时通过微信给我的微信转账,有时通过支付宝给我的支付宝转账。我的微信名叫“永**心;我有俩个支付宝账户一个账户名是“张*”,注册手机号是1596184****;另一个支付宝账户名“张*平”注册手机号是1870617****;她给我这三个账户上都转过钱。

我承认我诈骗了王*萍的钱,我和刘*卉之间的钱是我借她的钱,没有骗她。

刘*卉她有时通过微信给我的微信转账,有时通过支付宝给我的支付宝转账。我的微信名叫“永**心”:我有两个支付宝账户,一个账户名是“张*”,注册手机号是1596184****;另一个支付宝账户名“张*平”注册手机号是1870617****;她给我这三个账户上都转过钱。从刘*卉手上借的钱,没有给刘*卉打借条。

2018年1月份左右从监狱出来后到无锡务工至2020年5月份左右,回家后在夏县一工地上打零工至2020年11月份左右,之后在家待业,没有找工作。2018年1月30日从长治监狱出监狱后就去无锡打工,2020年6月左右回到闻喜。主要收入来源就是在无锡打工存的钱,有时候问我家人要点钱。

我和李*鸽是通过聊天软件认识的(哪个聊天软件我想不起来了)。我和李*鸽是恋人关系,她说她离婚了带个小孩,我一直不知道她有老公,我俩是以结婚为目的同居,同居了大概五个月。我没有诈骗李*鸽钱财,我和李*鸽谈是恋人关系。我和李*鸽之间不存在借钱关系,我和李*鸽在谈恋爱,我有时候花她钱,她有时候花我钱,我俩之间不分你我。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2021年3月份左右,李*鸽在我的储蓄卡上盗刷了几万元钱,具体多少钱我不知道,随后我发现了,我就问她要,她也没有给我钱,我承认我诈骗王*萍,我认罪:我和刘*卉之间是经济纠纷,我没有诈骗她;我和李*鸽是恋人关系,不存在诈骗她。

我和张*妮是朋友关系。张*妮之前在车站坡水木子里面上班的。向张*妮借过钱,当时缺钱就向她借钱他就借给我了。没有在张*妮手机上的支付宝借呗和花呗套现过钱,我们到**局去调解纠纷,我给张*妮写了一个欠钱协议,协议上是我欠张*妮90000元钱整。

2019年12月24日晚上,我们在闻喜县**局解决我们的经济纠纷,我们双方都有好几个人在场,具体是谁在场我不能提供,我们最终达成协议,协议内容大概就是2019年12月25日之前我还张*妮40000元钱,剩下的以借条方式偿还。2019年12月25日我还了张*妮20000元现金,12月27日我弟弟张保波通过微信还了张*妮20000元钱,之后还还过钱,还了多少我想不起来了。

50000元钱欠款还过,还了多少钱我想不起来了,反正还欠她一部分钱没有还。她去我家要钱我不家,他把我家和我二爸家玻璃砸了。张*妮有一张协议的照片,当时她用手机给协议照照片了。向张*妮借钱的去向我也想不起来了,时间太长了。给张*妮送过一条金项链,在哪买的我想不起来了,花了大概4000元钱。为张*妮向一个叫王*的人要过账,王*把欠张*妮的钱还给我,具体多少钱我想不起来了。王*把欠张*妮的钱给我之后我把这笔钱给张*妮,具体给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

张*妮这个事情我们通过**机关调解达成协议,这个事情已经过去了:李*鸽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我储蓄卡上盗刷了几万块钱(具体多少钱我想不起来了);刘*卉我没有以任何方式骗过她。

4.辨认笔录

(1)2021年3月24日经张*辨认,确认了刘*卉、王*萍的身份情况。

(2)2021年5月12日经张*辨认,确认了李*鸽、张*妮的身份情况。

(3)2021年2月10日经王*萍辨认,确认了张*的身份信息。

(4)2021年4月12日经王*仙辨认,确认了王*萍、张*的身份情况。

(5)2021年4月14日经刘*卉辨认,见证人付*聪,确认了张*的身份信息。

(6)2021年4月6日经李*鸽辨认,确认了张*的身份信息。

5.证人证言

(1)证人叶*琪的证言,主要内容:2020年2月1日,我妈妈在玩手机的时候发现她微信里有一个微粒贷的界面,她不懂微粒贷是干什么的就来问我。我点开后发现微粒贷界面后发现里面有一笔6500元的借款,我和我妈继续查看交易明细,发现这6500元钱的贷款转入到了我妈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我妈就想起来昨天张*借用我妈的手机称把他微信的余额款转入我妈的银行卡内,并和我妈去中国工商银行将这6500元钱提取出来给了张*的事情,我就意识到我妈可能被张*骗了,我就让我妈通过房东王*仙联系张*,张*不承认,随后我们将微粒贷的借款记录截图通过房东王*仙的微信发给了张*,张*就承认了这6500元钱是他在我妈手机微信微粒贷上贷出来的。2月1日晚上我翻看我妈手机上的中国工商银行软件交易明细时,发现交易明细上有一笔5400元钱转入了一个叫张*的支付宝账户中,我随后翻看我妈手机的软件下载记录,发现一个名为360借条的软件下载记录,我重新下载后登陆后发现有一笔5400元钱的借款。随后我又问张*,张*开始也不承认这5400元钱是他通过360借条借出并转入他的支付宝的,随后我妈将银行卡的交易记录截图转给张*后张*才承认的,这时我才知道我妈被张*骗了两笔钱,第一笔是微信微粒贷的6500元钱,第二笔是360借条的5400元钱,总共是11900元钱。

2020年2月1日晚上,张*通过房东王*仙给我妈还了2000元钱,随后陆陆续续还了我妈一些钱,到现在为止还了有6000元钱。

(2)证人王*仙证言,主要内容:王*萍和张*都租住在我家里,我是房东,我认识他俩。

王*萍是2019年左右至今租住在我的房子,张*是2020年10月份至2021年2月份左右租住在我的房子。

王*萍我比较了解,王*萍大概44岁左右,和我是一个村的,没有文化,不识字,一直在闻喜打工;张*我不了解他,和他就是房东租客关系,也没有他的联系方式,收房租就是通过微信给付。

2021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王*萍给我打电话说哭着和我说她被张*骗了,当时王*萍给我看了手机上给张*提取了6500元钱的信息,还有一个5400元钱是转账到了张*的支付宝上的截图。我看后在微信上问张*是否有这个事情,开始张*不承认,随后我把王*萍发给我的微信将截图给张*发了过去,后来张*就承认了。张*说“你们放心,这个钱我还,我等一会就通过微信给你们转过去”,然后我们等了没多久,张*就在微信上给我转了2000元钱,说是还给王*萍的,我当时就把这2000块钱通过微信转给了王*萍,之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她说被张*骗了11900元。

(3)证人赵瑞泽证言,主要内容:我不认识张*,我老公程*瑞和张*是朋友。和张*之间存在经济往来。2019年12月20日04时50分左右,我还在睡觉,我老公程*瑞给我打电话说有三笔钱总共17600元钱打到我的支付宝上,我看了一下确实有三笔钱总共17600元钱打入我的支付宝里面,我老公让我把这17600元钱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给他。我就照办了。后来我听我老公说这三笔钱是张*让他倒一下钱,因为张*说他的支付宝出问题了不能使用,他有一笔钱到账先转到我的支付宝上面,我又将钱转给我老公,张*让我老公又将这17600元钱转给张*父亲张*平的支付宝中,事情经过就是这样。

我支付宝名称现在叫“豆*”,我之前叫“阿*子”,我的支付宝账号是1329359****,我老公的支付宝名称叫“程*瑞”,账号是1523598****.当时给我转钱的支付宝账户对方的称是“**妮”,因为我和这个支付宝没有加好友,所以我只能看见最后一个字,头像是一个女的。可以提供当时的转账记录。

(4)证人杨*凯证言,主要内容:2019年12月18日左右的一天中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程*瑞、张*一起在吕上窑村的一家饭店吃饭,期间一个女的给程*瑞打电话说姚村一个叫王*的人欠她们钱,她们找到了王*家,但王*不在家中,程*瑞听后让她们改天再去,但这个女的说要和程*瑞见一面,程*瑞就拉着她俩到了***酒店的房间,这个房间是之前我和张*一起开的,到了之后张*也在房间里,她俩就继续说怎么给王*要钱的事情,张*听了就说他要是可以帮他们向王*要钱,其中一个女的就说张*要是可以把钱要下了,就给他一万元钱的好处费,当时张*就向那个女的要了王*的电话号码,给王*打电话说还钱的事情,说了半天也没有说成样,那两个女的待了一会就走了。

杨*凯和程*瑞在姚村见的那两个女的一个不知道叫什么名字,30岁左右,另外一个女的叫张*妮,女,30多岁,也是陕西人。张*妮被姚村王*骗了5.5万元钱我们见面后,我不知道是谁联系的程*瑞。当时张*妮和那个女的找的确实是程*瑞,程*瑞没有答应帮她俩的忙,张*在一旁听见了,就说要帮张*妮把钱要下了。张*和张*妮是才认识的。我知道的就是张*妮到了我和张*的房间后,当时我们都在房间里说向王*要钱的事情,张*听了就说他可以帮张*妮试着要钱,但具体为什么要帮张*妮我不清楚。

张*和张*妮是男女朋友关系。张*妮来过我的房间有5、6次,张*给张*妮买过一条金项链,张*咽炎复发的时候张*妮还给他买过药。张*在***酒店向张*妮借钱2万元,我知道的就这一次。张*说他还拿了张*妮9万元,当时还了她4万元。

张*为什么拿了张*妮9万元钱,具体我不清楚。我听张*说他帮张*妮要下钱了,但是具体多少钱我不清楚。我记得张*有一次当着我的面给王*打电话,当时张*妮也在场,王*在电话里问张*把钱转给谁,张*就看张*妮。张*妮指了指张*,意思是把钱转给张*,之后张*就告诉王*把钱转给他。张*拿到王*还给张*妮的钱后,有无把钱再还给张*妮,我不清楚。和张*是2019年12月12、13号左右在闻喜县***酒店开的房,具体时间记不清了。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从业事实,隐瞒借款真相,采取借款、用他人手机贷款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且有多次犯罪前科,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到案后对诈骗被害人王*萍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关于其供述于2021年正月在人民广场归还王*萍1000元现金的事实,被害人予以否认,被告人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指控的诈骗张*妮、刘*卉、李*鸽的犯罪事实是普通的借贷关系,刘*卉、李*鸽分别与其系情人、恋人关系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在诈骗张*妮的犯罪事实中,虽然给被害人张*妮出具了借条,但系其在没有偿还能力,且长期参与网络赌博的情形下,虚构有与他人合伙做生意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获取的借款,再结合其将从被害人处骗取的借款用于网络赌博及其他个人支出,而且其骗取各被害人财物的手段和方法一致的客观事实来看,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并非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结合四被害人的陈述,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证实被告人均系采用通过用被害人的手机上各种贷款APP套取贷款的方式将贷款转到自己所用的账户,占为已有的事实,因此,该辩护意见及辩解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张*诈骗被害人刘*卉的犯罪数额问题,经查,本案经补查后,经与被害人刘*卉再次核实,刘*卉认可给被告人张*转账数额为127200元,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该起犯罪数额应变更为127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4日至2030年3月23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退还被害人王*萍5900元;退还被害人张*妮50000元;退还被害人刘*卉127200元;退还被害人李*鸽140916.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许洁莹

人民陪审员  张旭霞

人民陪审员  朱 晶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王 凯

书 记 员  张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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