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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中实施悬赏执行的指导意见》

2021-11-20 21:58 次阅读
                                                                                                 2020-10-21

为加大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力度,防止被执行人逃避债务,及时、有效的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胜诉权益,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辖区两级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悬赏执行是指执行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通过向社会发布悬赏执行公告,申请执行人承诺对于举报有关案件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并据此线索取得实际执行效果,按照悬赏执行公告确定的条件和标准给予举报人一定悬赏金的一种执行调查措施。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悬赏执行:
(一)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报告并经人民法院穷尽其他执行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案件;
(二)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下落不明,且无法查明其财产状况的案件;
(三)执行法院认为可以采取悬赏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申请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执行人申请发布悬赏执行公告,悬赏执行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悬赏执行的请求、事实及理由;
(二)有关人员提供执行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或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
(三)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四)悬赏执行的期限;
(五)悬赏执行公告的发布方式;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申请执行人为自然人,悬赏执行申请书应由其本人提出并签名;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悬赏执行申请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提出并签名盖章;申请执行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交悬赏执行特别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悬赏执行申请的审查。符合悬赏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后作出悬赏执行决定书并送达申请执行人;不符合悬赏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后作出不予悬赏执行决定书并送达申请执行人。
第五条  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悬赏执行保险等方式承担。
第六条  悬赏金可以采取定额支付,也可以根据实际执行到位的数额按比例计付,悬赏金计算方法应当明确具体。
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悬赏金不应超过5万元;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悬赏金不得超过兑现执行标的额的百分之十且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有多个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仅部分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执行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参与分配债权都有受偿的前提下,可适当予以多分,多分部分的金额不得超过举报兑现财产的20%且不高于该债权总额。
第七条  申请执行人撤回悬赏执行申请,应当在悬赏执行公告发布前提出;悬赏执行公告发布后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申请,对于已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领取悬赏金条件,应予发放悬赏金。
申请执行人撤回悬赏执行申请,执行法院应当予以公告,公告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悬赏执行期限终止,悬赏执行终结:
(一)超过悬赏执行公告有效期限;
(二)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终结执行;
(三)被执行人已自行到案;
(四)被执行人因在先举报已被控制;
(五)执行法院认为悬赏执行终结的其他情形。
执行案件悬赏执行终结,执行法院应发布悬赏执行终结的公告,或者在张贴的悬赏执行公告上标识悬赏执行公告期终结,或者在举报电话中告知。
第九条  悬赏执行公告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照片、住所等;
(二)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执行案件案号、申请执行标的额、未履行标的额;
(三)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以及领取条件等;
(四)悬赏执行期限。
(五)举报联系方式:执行法院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或传真等。
申请执行人对悬赏执行公告有具体要求,执行法院视情况处理。
第十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悬赏执行公告,在执行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媒体上刊发布,执行法院应在作出悬赏执行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请执行人申请在报刊、广播、电视、商业门户网站等其他媒体上发布悬赏执行公告,执行法院应在作出悬赏执行决定后10日内联系相关媒体确定发布费用。选择上述媒体发布悬赏执行公告,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缴纳发布费用,不缴纳的视为撤回悬赏执行申请。
第十一条  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的范围:
(一)被执行人的工资、津贴、奖金等收入;
(二)被执行人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理财产品及投资性保险等;
(三)被执行人所有的资产状况,土地、房屋、车辆、船舶、飞行器、机器设备及库存商品产品原材料等;
(四)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财产情况;
(五)被执行人的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益;
(六)被执行人的分红、租金、承包金等预期收益;
(七)被执行人转移、隐匿的财产;
(八)被执行人无偿转让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的财产;
(九)被执行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东认缴出资额与已经实际缴纳的出资额;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第十二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书信、传真、网络或其他方式向执行法院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线索。
举报人进行举报的应当实名并提供公民身份号码,匿名举报的,不予支付悬赏金。
第十三条  对举报线索,执行法院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举报线索确实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十四条  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领取悬赏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的财产具有可执行性;
(二)举报的财产已经执行法院依法处置变现或者抵偿了债务。
第十五条  举报被执行人下落线索并根据该线索找到被执行人的,举报人可以领取悬赏金。
第十六条  根据举报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应如实记录;根据举报线索找到被执行人财产,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悬赏金支付条件,经合议庭合议后制作悬赏结果确认通知书并送达申请执行人。
第十七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被执行人财产或下落进行举报,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悬赏金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的时间以执行法院收到举报的时间为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悬赏金:
(一)举报人举报的被执行人财产或下落线索属于执行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或被执行人下落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或被执行人已报告或执行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被执行人财产或下落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执行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举报人为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信息举报的,但该国家机关或组织为被执行人的除外;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
(七)依照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不应支付悬赏金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四项中的执行法院工作人员,包括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以及办理过相关案件的离任和退休人员等。
第十九条  举报人举报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查证属实,经执行法院审核确认后,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支付给举报人。如申请执行人拒绝给付悬赏金,经合议庭合议后,从执行案款中直接将悬赏金额支付给举报人。
第二十条  执行法院应当确定专人接受举报人的举报,并做好举报记录和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举报人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相互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金的,应当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因故意或过失泄露举报人身份及其提供的线索等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在执行中违纪违规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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