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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执行中实行悬赏执行的实施意见

2017-09-29 21:51 次阅读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有效的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树立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经审委会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该《实施意见》共二十五条,坚持四个原则:

一、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的原则;

二、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悬赏金的原则;

三、保护在先举报,先到先得的原则;

四、执行法院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一条 悬赏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向社会发布公告,征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承诺对提供有关财产线索并收到实际执行效果的举报人给予一定数额悬赏金的一项财产调查措施。

  

第二条 申请悬赏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案件执行期间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下列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悬赏执行:

(一)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报告和执行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的;

(二)被执行人失踪或下落不明,且无法查证其财产状况的;

(三)被执行人涉嫌存在转移、隐匿、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未发现的;

(四)执行法院认为可以采取悬赏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应当在悬赏执行公告发布前提出;悬赏执行公告发布后撤回的,须经执行法院准许。

  

第四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悬赏金的数额或标准;

(二)有关人员提供执行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

(三)悬赏执行公告的发布方式;

(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五条 悬赏金可以采取定额支付的形式,也可以根据实际执行的数额按比例计算等形式,悬赏金标准应当明确具体。

  

第六条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对悬赏执行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决定发布悬赏公告的,应当通知申请执行人。

  

第七条 悬赏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生效法律文书案号名称、执行案号、申请执行标的额、未履行标的额等相关情况;

(二)悬赏金的数额或比例;


悬赏执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生效法律文书案号名称、执行案号、申请执行标的额、未履行标的额等相关情况;

(二)悬赏金的数额或比例;

(三)举报电话及联系人。

  

第八条 悬赏执行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人民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申请执行人另行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并承担发布费用的,是否准许由执行法院审查决定。

  

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另行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有偿发布悬赏执行公告的,应当在收到执行法院通知后七日内,由申请执行人向发布人支付公告费;不支付的,悬赏公告仅在人民法院媒体平台发布。

  

第十条 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

  

第十一条 悬赏执行公告发布后,对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执行法院的联系人应当对举报线索的时间实时进行登记,并通知举报人在确定时间内到执行法院进行询问核实,举报人在执行法院确定的时间内未到法院接受询问核查的,应视为举报人放弃举报。

  

第十二条 举报人提供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应当对举报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中应准确记录举报人身份信息、财产线索、报告时间等,并对提供财产线索的真实性与可靠性进行初步的甄别排查,对已由执行法院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告知举报人防止产生异议。

  

第十三条 两个以上举报人进行举报的,根据举报登记的时间,按先后顺序分别通知举报人进行询问查证;举报线索相同的,采用在先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举报线索不相同的,应根据执行案件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采用,原则上采用在先举报线索,在后举报线索为补充的方法,但在先举报线索经查证属于难以执行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不同举报人提供的举报财产线索,不论举报的时间先后还是线索是否相同,举报人之间存在争议冲突时,对一方举报人提出核实要求的,执行法院应当明确采用在先举报、先报先得的原则下,一般应予准许,但必须将涉及在先举报人身份的相关信息予以屏蔽。

  

第十五条 对举报线索查证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十六条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执行法院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金额或标准及时向举报人支付悬赏金。悬赏金从前款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根据评估、变卖的价格,悬赏金由该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赏金的领取原则上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举报时间以执行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第十八条 执行法院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取得实际执行效果,申请执行人反悔拒绝支付悬赏金的,执行法院可以直接从执行款中扣划应付悬赏金并支付给举报人。

  

第十九条 悬赏金的领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真实且系合法取得;

(二)举报的财产不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报告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已掌握的范围;

(三)悬赏金的领取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原则。

  

第二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领取悬赏金:

(一)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

(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与上述(一)、(二)项人员串通的人员;

(四)案件执行完毕后提供线索的人员;

(五)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执行法院应对举报人的身份及提供的线索等信息应严格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执行法院采取悬赏执行的措施应全程留痕,执行法院内设纪检监察部门有权对执行部门涉及的悬赏执行进行监督检查,案件执行完毕后,所有涉及悬赏执行的相关档案材料应密封随卷归档。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因故意或过失泄露举报人身份及其提供的线索等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在执行中违纪违规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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