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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2019-05-17 23:06 次阅读

 

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提高执行效率,提升执行效果,促进执行工作集约化、专业化,推进执行长效工作机制建设。据悉,这是全国首个省级法院制定的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法院执行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指导意见》系统规定了人民法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基本涵义、重要意义、基本原则、运行机制、实施步骤和组织保障等,旨在为重庆法院科学有序开展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供基本遵循和规范指引。

《指导意见》明确了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基本涵义,即人民法院因办理执行案件的需要,引入人民法院以外的部门、单位、个人等适格主体,配合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或承担人民法院委托的执行辅助工作。

《指导意见》要求,全市法院可以就重复性、专业性强,适于集约实施的辅助执行事务,引入社会力量支持配合或委托给适格的社会力量办理。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办理的执行事务,不得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同时,必须严格遵循合法性、效率性和可控性原则,既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参与积极性,又要防止行为失范、管理失控等情况出现,确保社会力量在人民法院管控下有序参与执行工作。

《指导意见》还要求,全市法院必须兼顾重庆大城市、大农村、大库区的市情,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构建适应城市法院和库区(农村)法院的不同运行模式,全面提升各级法院参与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该制度发挥最大效能。

一方面,要主动争取党委领导,在党委政法委协调下,强化基层组织与综治网格员参与协助执行工作,帮助人民法院开展矛盾纠纷化解、传统查人找物、办理执行事务。

争取社会力量资源,深化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在党委政法委的统筹协调下,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民政、国土房管等部门的执行联动,整合联动资源,优化联动机制,完善执行领域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

继承发展“枫桥经验”,推动执行案件纠纷多元化解。要充分运用村、社“综治网格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等力量,通过建立“执行事务联络员”等制度,利用邻里、同事等有利身份关系,核实财产线索,促进案件和解,推动涉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强化执行悬赏制度运用,扩宽执行线索发现渠道。根据案件实际,在尊重申请执行人意愿的基础上,对暂无财产线索、财产线索不清晰、执行难度较大的案件,大力推行执行悬赏,鼓励社会力量举报执行线索、证实执行财产真伪,扩宽执行线索发现渠道,优化执行线索核实效果。

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市场化、社会化资源,引入适格社会主体,把财产线索的查询核实、网拍辅助事务、法律文书送达、卷宗扫描归档等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执行辅助事务,为执行人员减负增效,缓解人案矛盾。

引入第三方机构承担财产查询工作。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在签署保密协议后委托给具有资质的外包服务机构承担财产查询工作,并分析财产查询结果。探索通过相关大数据平台服务机构,综合分析被执行人及相关财产信息,进一步扩宽财产线索发现渠道和方式。

引入公证机关等核实财产线索、开展传统调查以及文书送达。委托公证机关等,就当事人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户籍信息、未成年子女抚养情况等身份信息,以及工商登记信息、房产信息、银行凭证等财产状况进行核实和调查取证,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信息和财产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进行核实并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等事务。

规范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管理。进一步完善网络司法询价、评估、拍卖运行机制,构建专业高效的工作管理平台,切实加强对网络司法拍卖的监督管理,确保司法拍卖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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