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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施行律师调查令实施办法(试行)》

2017-10-30 23:19 次阅读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施行律师调查令实施办法(试行)》经淄博市法院审委会2017年第11次会议通过,自2017718日开始实施。

 

据了解,目前法律中只规定了律师具有调查取证权,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可以对哪些方面可以进行调查取证,而淄博市法院推出试行“律师调查令”后,民事诉讼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难以自行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其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人收集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书。

 

同时,持有法院授权的律师调查令,律师可调查的证据包括银行账户、登记材料、档案材料、财务凭证、权利凭证、出入境记录等书证、电子数据以及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但不包括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

 

此外,代理律师持令调查时,接受调查人核对调查令和相关证据无误后,应当提供律师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不能当即提供的,应当在收到律师调查令之日起三日内提供,接受调查人有权拒绝提供律师调查令指定证据以外的其他材料。接受调查人应当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在回执上注明证据材料的名称、页数等,并签名、盖章。

 

接受调查人不能按时提供证据、无证据提供或者拒绝提供律师调查令指定证据的,应当在调查令回执中注明原因。无故拒绝提供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悉,持令调查的证据属于申请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法定程序审查、核实后,可以作为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依据。比如,代理律师通过持令在银行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若干存款,可以将银行出具的被执行的存款证明提交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执行措施,立即将存款扣划过付申请执行人。

 

而该实施办法施行后,所有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均可以委托律师到执行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来调查相关案件证据材料、财产线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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