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稀土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新检刑诉〔2021〕67号
被告人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21982********,蒙古族,高中文化,系包头市**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路**小区**栋**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1年3月23日被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4月6日被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铁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6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1年7月1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1年7月30日退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20日8时许,被告人铁某某在乘座被害人温某某驾驶的车辆去公司上班途中,二人因感情问题发生纠纷,到达公司院内时,坐在后排的铁某某要求温某某将车停在公司大楼西侧后门凹进去的部位,并用事先准备的鞋带勒温某某脖子,温某某挣脱后下车逃离,在公司广场红旗台附近向同事郭某某借打电话时,铁某某驾驶温某某的汽车撞向温某某,被温某某躲开,铁某某倒车调整车头方向,又一次撞向温某某,温某某躲开后沿公司广场红旗台所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字牌向东奔跑,从广场东侧又向南侧公司大门保安室奔跑,铁某某开车沿温某某逃跑线路加速追击温某某,并将“不忘”“使命”四字挂撞后,在追击到距离保安室四、五米处将温某某撞飞倒在保安室门口台阶下,铁某某又一次倒车,在温某某从地上爬向保安室门口台阶时,再次撞向温某某,温某某及时爬上保安室门口台阶幸免未被再次撞上,车撞到保安室门口台阶上并将一块地砖撞坏。铁某某再次倒车,驾车撞坏单位大门起降杆后逃离现场,将车遗弃到昆区移动公司门口停车场,把前后车牌掰下放到后备箱。后返回公司现场附近躲藏观察,趁无人之际,进入公司院内驾驶前一天准备好的车辆逃到昆都伦水库附近欲自杀,被家人劝阻返回,后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证明被害人温某某报案情况;
2.人口信息(户籍)证明等,证明被告人铁某某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且无违法犯罪记录;
3.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铁某某系经传唤,由家属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4.诊断书、住院病例等,证明被害人温某某受伤及住院就医情况;
5.通话记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调取证人郭某某案发当时通话记录的情况;
6.银行交易明细,证明被害人温某某曾向被告人铁某某转账10万元的情况;
7.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铁某某相关涉案物品的情况;
8.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被告人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9.证人郭某某、苗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朱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时相关情况及劝阻被告人铁某某自杀、陪同投案等情况;
10.被害人温某某的陈述,证明被被告人铁某某勒脖子、用车连续追撞的经过;
11.被告人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对被害人温某某实施杀人(未遂)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开展现场勘察的具体情况等;
13.指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铁某某指认作案现场、遗弃作案车辆的地址,指认作案车辆及涉案鞋带、鞋等情况;
14.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铁某某与被害人温某某相互辨认的情况;
15.人身检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害人温某某进行人身检查的情况;
16.提取笔录及说明,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提取鞋带和案发现场监控等情况及说明;
1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温某某损伤程鉴定;
18.事件过程鉴定书及说明,证明对案发当时车速鉴定等情况;
19.DNA鉴定书,证明对涉案鞋带、汽车档把擦拭物、鞋
带上粘取物的检验鉴定情况;
20.光盘12张,证明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讯问、电子笔录等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铁某某故意杀人(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未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铁某某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守忠
检察官助理 帅桂芳
2021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铁某某现羁押于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扣押涉案物品在公安机关保管
6.附带民事诉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