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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在线咨询: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一案

2019-04-26 17:02 次阅读


张万军律师咨询预约热线: 13654849896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181807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公诉刑不诉〔2018〕38号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初至5月8日,赵中秋伙同苏某某先后租住伊旗**区**号楼**单元**室、伊旗**小区**号楼**单元**室或在蒙商丽骏酒店、赛维特酒店等处开房,招募郑某甲、邴某某、崔某某、黎某某4人从事卖淫活动,赵中秋从中抽成盈利,赵中秋本人也从事卖淫活动。

1.招募卖淫女方面。赵中秋与苏某某属情人关系,生活在一起。两人以赵中秋名义租住伊旗**区**号楼**单元**楼东户,伊旗**小区**号楼**单元**室,以及在蒙商丽骏酒店、赛维特酒店等处开房作为卖淫窝点。赵中秋组建卖淫团伙,先后招募郑某甲、邴某某、崔某某、黎某某4人从事卖淫活动。郑某甲明知赵中秋组织卖淫而为其招募黎某某参加卖淫。

2.管理卖淫女方面。赵中秋不允许卖淫女与嫖客微信单独联系,不允许卖淫女在微信聊天中使用敏感词汇,并要求卖淫女不能和客人发生争吵,以免被公安机关发现。苏某某也要求卖淫女为了安全着想,不要与客人争吵。郑某甲、邴某某、崔某某、黎某某等4人在卖淫期间的吃住、交通运输等均由赵中秋承担。苏某某的吃饭、加油、抽烟等费用也由赵中秋承担。每次卖淫活动均由赵中秋安排调度,每次交易的时间、地点均有赵中秋制定。赵中秋和苏某某驾驶蒙K**的车辆接送卖淫女外出卖淫或接送嫖客上门交易。

3.招嫖方面。赵中秋通过自己的微信(昵称“女人如烟”)添加附近男性吸引嫖客,并联系20余名出租车司机有偿招揽嫖客,以向司机发放嫖资回扣100元至300元不等的方式,吸引司机将嫖客运送到赵中秋指定地点完成交易。

4.嫖资方面。郑某甲、邴某某、黎某某、崔某某每次卖淫的嫖资为200元、300元至1000元不等,赵中秋从中分别提成100元、150元或500元不等。嫖资收取一般是现金,偶尔也有微信扫描转账。嫖客将嫖资现金交给赵中秋或微信扫码支付给赵中秋的微信号(女人如烟),赵扣除提成费用(约50%)后,通过现金或微信转账方式向郑某甲、邴某某、黎某某、崔某某支付费用。有时赵中秋将嫖资通过微信转账转给苏某某的微信,苏某某通过自己的微信将钱转给相应卖淫女的微信。

5.非法获利方面。郑某甲在赵中秋组织下卖淫非法获利约1.3万元,赵中秋提成约1万元。黎某某卖淫赚取2000元,赵中秋提成约2000元。邴某某卖淫 约7000元,赵中秋提成约7000元。崔某某在赵中秋组织下卖淫非法获利约2万元。

6.观察望风方面。赵中秋与苏某某开车送卖淫女外出交易时,苏某某和赵中秋在楼下观察望风。赵中秋也参与卖淫活动时,苏某某独自在外面望风。嫖客到赵中秋租住的房屋或酒店房间交易时,苏某某在楼下观察望风。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鄂尔多斯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郑某甲应黎某某要求带黎某某来赵中秋处从事卖淫活动,其并未从中获取任何好处,其主观目的只是帮助黎某某摆脱经济窘迫的现状,并非是想对赵中秋组织卖淫活动起到帮助作用,综合全案证据,无证据能够证实郑某甲主观上认识到自己所实行的是协助行为,为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提供帮助,创造便利条件,使组织他人卖淫行为得以顺利实施,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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