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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九原区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19-07-01 22:57 次阅读


张万军律师咨询预约热线: 13654849896。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九检公诉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系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二手车信息部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镇**村**号,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栋**号,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2月13日经网上追逃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抓获,同日被押解回包头市并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8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因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14日、2019年1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月3日、2019年2月28日补查重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7日,在包头市九原区车管所附近,被告人郭某某从杨某某处以24.5万元收购了车牌号为蒙B7****的白色奥迪牌型小型客车一台(经鉴定价值25万元)、以3.5万收购了车牌号为蒙K1****银色大众宝来牌小型客车一台(经鉴定价值4.6万元)。2017年10月21日,李某甲(另案处理)因涉嫌诈骗罪被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立案侦查,因该两台车辆系李某甲从何某甲等人处采取“高买低卖”方式诈骗所得,公安机关多次电话联系郭某某,要求郭某某将车辆退回公安机关配合调查,被告人郭某某拒不配合,并将奥迪牌汽车、大众牌宝来汽车从鄂尔多斯东胜区其所经营的**二手车信息部转移至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新庙村一大院内,妨害公安机关对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一案的侦查取证工作。

被告人郭某某经网上追逃后于2017年12月13日被抓获归案后,其家属将该二台车辆予以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呈请拘留报告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

2)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

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记录、手机截图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申请、协商协议、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照片、情况说明

5)鉴定意见通知书、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

6)侦查终结报告、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抓获经过

2.证人李某甲、赵某某、何某甲、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孙某某、何某乙、崔某某、高某某、李某乙、张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明知其收购的两台车辆(经鉴定价值共计29.6万元)系他人实施诈骗行为的犯罪所得,而故意将车辆进行转移、窝藏,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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