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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东河区律师咨询: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09-03 21:51 次阅读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刑诉〔2021〕265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150204198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高新区**苑**栋**单元**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2月22日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侯某某明知刘某甲(另案处理)向其出售的oppoA5、oppoA83、华为Nova7、华为畅想20等四部手机系违法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经鉴定,侯某某收购的四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55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书证: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系被抓获到案。

3、书证:前科劣迹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无前科的事实。

4、书证:情况说明,证实经侦查公安机关目前未找到收购被告人手机的人谢某某。

5、书证:门诊诊断证明、包钢医院检查报告单,证实被告人在2020年11月20日左外踝骨折的事实。

6、书证: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扣押四部智能移动电话的事实。

7、书证:谅解书,证实侯某某赔偿了段某某、刘某乙损失并取得谅解。

8、证人证言:刘某乙等证人证言证实手机被盗的事实,刘某甲证言证实其将盗窃来的手机卖给侯某某的事实。

9、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收购手机的价值。

    10、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侯某某供述证实其收购手机的事实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明知刘某甲向其出售的财物系犯罪所得,仍然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1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8147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博士从业近二十年,跳跃于刑事司法理论与实务之间,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张博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兼职律师,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副教授,内蒙古钢苑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张万军博士专注于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张博士刑辩团队,为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正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缓刑、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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