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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移送包头市检察院 本网律师受被害人父母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2016-09-29 22:11 次阅读

犯罪嫌疑人:刘某,男,汉族

 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由被害入父亲孟某某报案至包头市东河区公安局,河区公安局于20121020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刘某于20121020被抓获,并于当日刑事拘留,于20121128经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包头市东河区看守所。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21020上午在东河区2 8中学校内犯罪嫌疑人刘某因和李某某发生矛盾,李某某叫来张伟、被害人孟某在学校门口等着刘某出来,刘某走出校门后,在校门斜对面与李某某、张伟、被害人孟某发生口角,在打斗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刘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匕首将被害人李某和孟某捅伤,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受害人父亲的报案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测笔录;尸检报告、鉴定结论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述。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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