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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涉案数额巨大委托本网律师担任侦查阶段辩护人

2016-09-29 22:12 次阅读

李某因涉嫌合同诈骗,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案件处于刑事侦查阶段,李某的亲属经多方了解咨询后来到包头律师网办公室与本网资深律师张万军面谈,在张律师详细解答相关案件问题后,立即委托张万军律师担任其侦查阶段辩护人。本网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开展辩护准备工作,并到东胜区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李某。

 

关于案件后续情况,请继续关注本网相关报道。

 

附新刑诉法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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