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内蒙古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男,1 9 5 7年9月1 0日生.无固定职业,捕前住包头市昆都仑昆区,2 01 1年9月5日因本案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 0月1 3日经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包头市昆都仑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1 9 6 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内蒙古土默特右旗明沙淖乡。2 01 1年9月5日因本案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 0月1 3日经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包头市昆都仑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万军,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2)包刑二终字第42号裁定:内蒙古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审理内蒙古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李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 01 2年5月9日作出( 2012)土刑初字第5 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某、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原审被告人魏某、李某灭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内蒙古土默特右旗法院认定上诉人魏某、李某犯职务侵占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12刑初字第5 6号判决决: 二、发回内蒙古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