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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法学硕士刑法总论期末考题

2021-04-20 22:10 次阅读

文 》郑逸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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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烧脑的法律题,你喜欢吗?

下面一起来活动活动脑细胞,看看台湾地区铭传大学郑逸哲教授给刑法学硕士生的期末考试题!

◎ 郑逸哲,台湾台北大学法学院教授,台湾铭传大学法学院教授,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博士。

 郑逸哲先生是台湾知名的刑法学者,郑先生曾在讲座中风趣幽默的称自己为“台湾刑法学界第一帅哥”“刑法学界的金城武”,他说自信非常昂贵,但不需要本钱,你只需要自己相信自己就可以了。

◎ 本文转载自“刑事法前沿推介”(微信号: xsfqytj),原标题为“台湾法学硕士刑法总论期末考题”。

好啦,下面和小编一起默念:

“刑法虐我千千遍,我待刑法如初恋”。 

开始做题吧!


有夫之妇A和有妇之夫B相偕上宾馆开房间。


A之子C为其父D不平,持枪欲杀A,但误E为A而杀之,但未射中,不过不小心打中路人F,经紧急送医,F仍伤重不治。


D闻妻A外遇和子C涉命案,玻璃心碎满地,爬上关渡大桥欲投河自杀,所幸为路过员警G发现,上前拦阻,但D死意其坚,就是要跳,G不得已只好将之打昏,才顺利将之救下。


好不容易才搞定D,G下班要回家时,听到有人高呼“抢劫!”;原来是逃亡中的C,因缺跑路费,就当街抢了路人H的皮包。G冲向前要抓C,但C是田径选手出身,脚力惊人,G未逮到人,C顺利跑了。


A获知C逃亡在外,深恐其子再对之不利,就叫B寻找C的下落,先下手为强,把C干掉。B果然找到C,持刀突袭,但反被C夺刀杀伤。


C继续逃亡,隐姓埋名在乡下打起零工。一日,台湾发生大地震,死伤无数,C自己虽幸运毫发无伤,但与被严重压伤、不能动弹的工作伙伴 I 一起被活埋在倒崩塌的房屋地下室。数日后,]二人因缺食物,行将饿死,C不得已就将工作伙伴 I  勒毙,食尸求生。也因此,C撑到救难队救出,捡回一命。


C被送医,在医院他觉得一直逃亡,也不是办法,就决定往警局投案,但才离开医院,就在门口,被公车司机B(对就是B!)开车撞死。


A知其子C死亡,松了一口气,决心要长久和B在一块,但其夫D和B之妻J要先处理掉!二人就借口要找D和J谈判,把二人一起找来。A和B二人事先在咖啡下毒,D和J二人皆中毒死亡。


A和B如其所愿在一起了,但相爱容易相处难,一日,二人为了芝麻绿豆的小事起争执,A竟持菜刀要杀B,B一路狂奔,A紧跟追杀,B随手举起店家K门口摆放的巨大仿古花瓶,将A击昏,才检回一命,但花瓶也碎成一地。


B惊魂甫定,发现A这个女人实在太可怕了,先欲杀子,后又杀夫,自己迟早也会死在他手里,就动手要将昏迷的A勒死。此时,听到瓶碎声,走出店外查看的K见状,说时迟,那时快,自己拿了另一只花瓶,将B击昏,才救回A一命。


A和B双双被送医,但救护车在等平交道时,被开车莽撞的大卡车司机L从后追撞,不仅造成A和B当场死亡,救护车司机M也受到重伤。


M被紧急送医,治疗过程十分顺利,本在短期内即可出院,但一夜,值班护士N竟忙着抓宝,未查觉M按铃请求协助,行动仍不便的M因尿急,只好自己硬撑起身如厕,但手脚无力在厕所摔倒,头部撞到马桶,当场死亡。


问:本案如何论处?(请以“一句到位”方式作答,答题时间120分钟)


答案在后。



► 分 析 过 程


▷ 有夫之妇A和有妇之夫B相偕上宾馆开房间。

✔ A和B均以其同一事实行为,既实现通奸构成要件,又实现相奸构成要件,依择一关系,均仅犯通奸或相奸一罪。


▷ A之子C为其父D不平,持枪欲杀A,但误E为A而杀之,但未射中,不过不小心打中路人F,经紧急送医,F仍伤重不治。

✔ 打击错误行为人C以同一开枪事实行为,既──虽发生不等价客体错误,依所知所犯原理从轻适用──犯杀人未遂罪,又犯过失致死罪,为想像竞合犯,以犯一罪论,从重成立一个杀人未遂罪名。)


▷D闻妻A外遇和子C涉命案,玻璃心碎满地,爬上关渡大桥欲投河自杀,所幸为路过员警G发现,上前拦阻,但D死意其坚,就是要跳,G不得已只好将之打昏,才顺利将之救下。

✔ 基于为第三人D防卫的意思,G以伤害构成要件该当行为当场反击第二人D现在对第三人D生命法益的不法攻击,该防卫既属必要且适当,成立为第三人正当防卫,不具违法性,而不犯伤害罪。


▷ 好不容易才搞定D,G下班要回家时,听到有人高呼“抢劫!”;原来是逃亡中的C,因缺跑路费,就当街抢了路人H的皮包。G冲向前要抓C,但C是田径选手出身,脚力惊人,G未逮到人,C顺利跑了。

✔ C已实现可罚的抢夺未遂构成要件时,虽遭G追蹑,但仍摆脱而继续实现抢夺构成要件,犯抢夺罪。

✔ G虽实现狭义的剥夺他人动自由未遂构成要件,但属依刑事诉讼法逮捕准现行犯的依法律之行为,构成要件要素化违法要素“非法”并未被实现,遑论可罚的非法剥夺他人行自由未遂构成要件该当性,故不犯罪。


▷A获知C逃亡在外,深恐其子再对之不利,就叫B寻找C的下落,先下手为强,把C干掉。B果然找到C,持刀突袭,但反被C夺刀杀伤。

✔ 正犯B实现可罚的杀人未遂构成要件,犯杀人未遂罪。

✔ 教唆行为人A基于教唆杀人故意教唆B使之形成犯意,B并因而着手而犯杀人未遂罪,A为刑法上的教唆杀人犯,从属正犯B成立教唆杀人未遂罪名。

✔ C以伤害构成要件该当行为,当场对B犯杀人未遂罪的现在不法攻击,进行必要且适当的反击,成立为自己正当防卫,不犯伤害罪。


▷ C继续逃亡,隐姓埋名在乡下打起零工。一日,台湾发生大地震,死伤无数,C自己虽幸运毫发无伤,但与被严重压伤,不能动弹的工作伙伴I一起被活埋在倒崩塌的房屋地下室。数日后,二人因缺食物,行将饿死,C不得已就将I勒毙,食尸求生。也因此,C撑到救难队救出,捡回一命。

✔ C虽违法实现杀人构成要件,但其基于为自己避难的意思,以该行为攻击并非不法引起其生命法益陷入紧急危险的I的等价生命法益,虽不得诉诸法益权卫仍具违法性,但基于无期待可能性,仍成立阻却责任的为自己紧急避难,而不犯杀人罪。


▷ C被送医,在医院他觉得一直逃亡,也不是办法,就决定往警局投案,但才离开医院,就在门口,被公车司机B(对就是B!)开车撞死。

✔ 从事业务之人B,从事业务时,未履行其所能履行的注意义务,应注意且能注意却不注意,而过失致人于死,犯业务过失致死罪。


▷ A知其子C死亡,松了一口气,决心要长久和B在一块,但其夫D和B之妻J要先处理掉!二人就借口要找D和J谈判,把二人一起找来。A和B二人事先在咖啡下毒,D和J二人皆中毒死亡。

✔ A和B二人,基于犯意连络,分担行为,均以其同一事实行为,同时共同实现杀人构成要件的客观部分二次,而均犯二个共同杀人罪,均为想像竞合犯,均以犯一罪论,均择一成立一个共同杀人罪名。


▷ A和B如其所愿在一起了,但相爱容易相处难,一日,二人为了芝麻绿豆的小事起争执,A竟持菜刀要杀B,B一路狂奔,A紧跟追杀,B随手举起店家K门口摆放的巨大仿古花瓶,将A击昏,才检回一命,但花瓶也碎成一地。

✔ A实现可罚的杀人未遂构成要件,犯杀人未遂罪。

✔ B以同一事实行为,既具有伤害构成要件该当行为,又具有毁损构成要件该当行为;前者成立为自己正当防卫,后者成立阻却违法的为自己紧急避难,均不犯罪。


▷B惊魂甫定,发现A这个女人实在太可怕了,先欲杀子,后又杀夫,自己迟早也会死在他手里,就动手要将昏迷的A勒死。此时,听到瓶碎声,走出店外查看的K见状,说时迟,那时快,自己拿了另一只花瓶,将B击昏,才救回A一命。

✔B另行起意,着手杀人但不遂,实现可罚的杀人未遂构成要件,犯杀人未遂罪。

✔K以伤害构成要件该当行为,为第三人A当场反击第二人B犯杀人未遂罪的现在不法攻击,该反击既必要且适当,成立为第三人正当防卫,不犯伤害罪。


▷ A和B双双被送医,但救护车在等平交道时,被开车莽撞的大卡车司机L从后追撞,不仅造成A和B当场死亡,救护车司机M也受到重伤。

✔ 从事业务之人L,以同一开车冲撞事实行为,既犯二个业务过失致死罪,又犯一个业务过失致重伤罪,属想像竞合犯,以犯一罪论,从重且择一成立一个业务过失致死罪名。


▷ M被紧急送医,治疗过程十分顺利,本在短期内即可出院,但一夜,值班护士N竟忙着抓宝,未查觉M按铃请求协助,行动仍不便的M因尿急,只好自己硬撑起身如厕,但手脚无力在厕所摔倒,头部撞到马桶,当场死亡。

✔ 具有保全型保证人义务之人N,于值班中亦已进入保证人地位,从事业务时,过失未履行其保全型保证人义务,致死亡结果发生,犯不纯正不作为业务过失致死罪。

► 结 论


➀ A虽成立通奸(或相奸)、教唆杀人未遂、共同杀人、杀人未遂等四罪名,但其已死亡,并无追诉处罚的可能,遑论并罚。

➁ B虽虽成立通奸(或相奸)、二个杀人未遂、业务过失致死、共同杀人等五罪名,但其已死亡,并无追诉处罚的可能,遑论并罚。

➂ C虽成立杀人未遂和抢夺等二罪名,但其已死亡,并无追诉处罚的可能,遑论并罚。

➃ G无罪名。

➄ K无罪名。

➅ 想像竞合犯L成立一个一个业务过失致死罪名,依该罪名处罚之。

➆ N犯不纯正不作为业务过失致死罪。


来源于公号:刑事法前沿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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