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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答复: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大处罚力度的建议

2021-02-04 20:32 次阅读

您提出的《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大处罚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进入新时代,党和国家更加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后,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期待也越来越高。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未成年人犯罪惩戒和预防工作面临许多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数量近几年来有所反弹,暴力、恶性犯罪有增长的趋势;二是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尚未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在如今开放的网络时代中,很容易受到不良思想文化的渗透蛊惑,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被犯罪侵害;三是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等犯罪逐年增加,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工作有待加强;四是未成年人犯罪有低龄化、暴力化、团伙化、智能化的趋势,对这类未成年人既不能一判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如何妥善处理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您提出的要完善立法,严格规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的监护人加以管教的义务,有效惩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犯罪,以及完善量刑规则,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等建议,我们认为值得认真考虑研究。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坚持立足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以少年法庭为依托,不断强化专业化审判,有效落实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政策要求。通过依法公正审判,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一、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

一方面要加强有关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的立法、司法政策的制定,依法严厉打击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零容忍立场,对犯罪性质、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案件,坚决依法判处重刑,充分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家庭、学校、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应形成有效的信息沟通和相互配合的机制,构建一个多元化的综合治理体系,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环境,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有效遏制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

二、坚持宽严相济政策,健全完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严格依法办案,做到罪刑法定,量刑适度。对初犯、偶犯、过失犯等主观恶性小的罪犯,从轻、减轻处罚;对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惯犯、累犯,以及主观恶性大的犯罪团伙中的骨干分子,根据犯罪情节、恶劣程度等,依法予以严惩。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分子,该重判坚决予以重判,绝不姑息。

对于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重点在于教育、感化、挽救,而不是惩罚,未成年人的可塑性很强,容易接受教育感化,只要干预及时、得当,完全可以矫正问题未成年人的行为或心理,预防更严重的犯罪。我们要利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在修订的契机,设立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特殊处遇措施,完善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的干预与矫治体系,充分体现“宽容但不纵容”的原则。

针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目前,全国人大正在启动刑法修正工作,拟对刑法中一些涉未成年人的条款进行修订,我们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做好相关法律条文的修订及后续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

三、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及心理疏导

中小学校在对未成年人保证基本文化教育的同时,要突出强化法治教育,完善法治教育课程设置和教育形式。同时要加强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将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阻止在萌芽状态。对已经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在实施家庭管教、送入专门学校或收容教养等干预措施的同时,还应辅以专业人员的心理干预和矫治,防止其再次犯罪。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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