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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亟待解决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2018-01-08 03:02 次阅读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288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亟待解决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的问题

针对您提出的这一问题,我们正拟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解决:

一是进一步完善配套规定,切实解决各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和空白地带,建立起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统一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各个具体环节及具体责任,明确封存对象、封存内容、封存范围、封存效力。

二是加强信息系统管理。在中央政法委统一协调下,协同公、检、司各部门共同建立统一的犯罪信息查询系统。对公安机关网上办案系统、公安档案查询系统、综合查询系统、户籍管理系统、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机构信息系统、监狱服刑信息系统、检察机关的网上办案系统、法院的网上办案系统等进行统一查询管理。

三是规范各方保密义务。我们将进一步明确公、检、法、司等部门对掌握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保密义务和各自职责。对于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帮教,对于参与的社会团体、志愿者、律师事务所,都应当签订保密协议,严格明确责任和义务。

四是规范相关工作流程。人民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裁定或者判决生效后,在送达执行通知书时,一并作出《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并送达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对生效的文书、案卷、影音资料都加盖专门的犯罪封存印章,对于涉及犯罪封存的影音资料,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查询,但是不得复制,严禁外传。

五是进一步明确泄露已封存犯罪记录的法律责任。依法查询未成年人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保证查询到的信息符合正当需要和法律规定,不得作为其他用途,不能将记录泄露给无关的单位和个人,因泄露记录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针对您的建议,其将会同有关方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

二、关于为未成年人提供全程辩护和加强落实“三分开”监督管理的问题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在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全程辩护的问题。2012年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通过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已经设立专章予以规定,未成年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全程享有辩护权。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未成年人享有辩护权,可以自己或监护人、近亲属委托辩护人,也可以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指定辩护人。检察机关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都作了明确规定,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在人民法院审理阶段,已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提供了审判阶段的全程法律辩护,落实了指定辩护制度和合适成年人出庭制度、法定代理人出庭制度,在审判阶段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

针对您提出“三分开”管理的建议,司法部表示,实践中,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没有分别羁押主要体现在未成年女犯的管理上,主要原因是根据《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第15条的规定,对未成年男犯、女犯分别编队关押和管理。考虑到未成年犯的管理教育工作实际,大多数省份将未成年女犯关押在女子监狱中。下一步,全国监狱系统将继续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一是重视和加强对未成年犯的道德、法制和人生观教育;二是重视和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文化教育;三是重视和加强对未成年犯的职业技术教育;四是重视和加强对未成年犯的心理矫治。另外,继续做好未成年犯的狱内档案的保密工作。

在具体刑事诉讼程序实施过程中,公、检、法、司等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和调研,使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权益得到进一步落实。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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