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内0621刑初256号裁定: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达检公诉刑诉[2019]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Y某、Q某、T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作出(2019)内0621刑初301号刑事判决书,后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7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刑事抗诉书,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内06刑终187号裁定书,将该案发回重审。发回后,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在诉讼过程中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被告人Y某、Q某、T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的撤回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