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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律师咨询: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关于H某故意杀人案的起诉书

2019-08-10 23:21 次阅读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包市检公诉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H某,男性,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架线工人,户籍所在地山西吕梁市兴县,捕前住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2月1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5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H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30日将案件报送本院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  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H某因对其前妻Q某与被害人Y某交往而产生不满,提前购买了两把单刃刀,蓄意杀害Y某2019年2月1日13时许,H某怀疑Q某会在驾驶员考试结束后去找Y某遂驾车携带两把单刃刀到考试现场附近等候。H某驾车行至包头市九原区市委党校南侧的纬六路时,发现Y某驾驶着白色丰田越野车经过,H某随即驾车迎面撞击Y某驾驶的车辆,Y某见状下车逃跑,H某持刀下车追赶。在追赶过程中,Y某摔倒,H某随即持刀对Y某的头面部、颈部、胸部、四肢多部位连续捅刺多刀,造成Y某全身多处受伤。H某作案后丢弃作案所用单刃刀,步行逃离案发现场。

案发现场的居民发现H某作案后,随即拨打了110电话报警,侦查人员赶到案发现场后在周围寻找H某。当日13时24分许,侦查人员在距离案发现场3公里处纬七路与经十四路断头路交叉口东北角处,将藏匿在杂草丛中准备潜逃的H某抓获。

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证实,被害人Y某系被他人以锐器致伤全身多处,终因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侦查机关从案发现场、车辆及H某作案所用单刃刀上提取的血迹痕迹的物证照片;H某作案使用的附着血迹的单刃刀、H某驾驶的黑色帕萨特车内提取的单刃刀、在被害人Y某驾驶的白色丰田越野车内提取的白色机的物证照片;H某随身物品中提取的白色VIVO手机、羽绒服、裤子、鞋的物证照片;被害人Y某的尸血及其案发时穿着衣物的物证照片;2.书证:H某Y某的人口信息登记表、侦查机关出具的抓捕经过、情况说明;侦查机关调取的H某所用手机号码的通话记录单、包头市公安局接处警综合单等相关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H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包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及照片、DNA物证检验鉴定意见书及照片;内蒙古飞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侦查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侦查机关调取的案发现场案发时间段道路监控视频光盘、侦查机关讯问H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H某因感情纠纷提前准备作案工具、蓄意杀害被害Y某,作案过程中H某不计后果持刀连续捅刺Y某,致使Y某身体多处致伤,终因大失血死亡。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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