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界热点 > 正文

包头律师张万军电话咨询:如何正确区分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9-08-09 23:04 次阅读

  【关键词】 贩卖 非法持有 主观故意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1年9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蒙古族,专科毕业,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7 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某某,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白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白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推翻其在侦查机关贩卖毒品的多次供述,辩称其购买毒品的目的是出于好奇,准备自己吸。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白某某虽然通过网络购买了毒品,但只有购买行为和卖毒的犯意,实质上没有贩卖的行为,同意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白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指控;2、被告人白某某购买的毒品没有吸食和流入社会,存在酌定从轻处罚情节;3、量刑方面建议对被告人白某某适用缓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4年7月21日,被告人白某某和其妻陈某某带了2000多元钱生活费到达呼和浩特市,因为没钱,二人合谋,由被告人白某某在互联网上买毒品,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出售。2014年7月24日晚,被告人白某某通过QQ联系到李某某(另案处理),以每克200元的价钱向李某某购买冰毒10克,之后由陈某某以每克380元的价格在其微信圈里卖,但还没有将毒品卖出去,即于2014年7月30日晚二人在呼市回民区物流取毒品时被抓获,当场查获冰毒7.8238克。后从被告人白某某、陈某某住处内搜查出电子秤一台、冰毒3包,净重3. 2770克。

   另查明,被告人某某和其妻陈某某(另案处理)都不吸毒,二人尿液检查结果都呈阴性。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与陈某某(另案处理)合谋由被告人白某某在互联网上购买毒品,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出售,并已先后两次买入毒品11.100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环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于2015年5月14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主要问题

   1、被告人白某某在互联网上先后两次买入毒品11.1008克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2、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来正确区分毒品犯罪行为的性质。

   三、裁判理由

   1、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合法根据,非法藏匿、存储、占有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但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其有时也包括藏匿、存储、占有的环节。

   被告人白某某关于其购买毒品是出于好奇、准备自己吸食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和其妻陈某某(另案处理)二人尿液检查结果均呈阴性,现有证据证实二人均不吸毒,且被告人白某某庭前有关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述稳定一致,并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同时也无其他证据支持其当庭的辩解,翻供理由不能成立,故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白某某只有卖毒的犯意,无具体卖毒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所购买毒品尚未出售交易,即其处于非法持有毒品的状态,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被告人白某某购买毒品是出于贩卖的目的,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而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是贩卖毒品的组成部分,以出售毒品未交易作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2、正确区分藏匿、存储、占有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性质,应从主观故意中予以判断。若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是出于贩毒的主观故意,行为人藏匿、存储、占有毒品的行为是贩卖毒品行为的组成部分,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若行为人无贩毒的主观故意,或无贩毒证据证明,则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本案中,被告人白某某在侦查机关的多次供述和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均证实其和其妻陈某某都不吸毒,二人合谋,由被告人白某某在互联网上买毒品,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出售。被告人白某某在互联网上先后两次买入毒品11.1008克行为的主观故意是贩卖毒品,虽无销售毒品的证据,从其主观故意方面可认定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法官后语

   本案审理重点是在无出售毒品证据的前提下,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方面,对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贩卖毒品罪依法认定。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白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被告人白某某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之所以刑罚差距这么大,是因为对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定性的差异。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无出售毒品的证据,即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认定行为人藏匿、存储、占有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性质,应从主观故意中予以判断。本案中,被告人白某某和其妻陈某某(另案处理)二人尿液检查结果均呈阴性,现有证据证实二人均不吸毒,且被告人白某某庭前有关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述稳定一致,并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同时也无其他证据支持其当庭的辩解,故认定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2014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首次印发了《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并下发了贯彻落实分工方案。国家禁毒委员会时隔十年再次召开全国禁毒工作会议,对全面加强禁毒工作作出部署。2015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第238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跟着座谈会纪要》,着重体现了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

   毒品犯罪近几年处于上升态势,且犯罪年龄趋于年轻化,。依法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积极参与禁毒工作是人民法院肩负的一项重要职责。通过此案的审理,可以警示毒品犯罪分子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犯罪分子都逃脱不了法律的严惩,都要为自己所犯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