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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是否具有经济价值

2019-04-10 21:00 次阅读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3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诈骗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超某在甲网络游戏的乙服务器注册了一个叫“神秘人”的ID玩游戏,平时经常与其他玩家进行线上或者线下交易装备,熟知甲网络游戏线下交易的规则,也明知线下交易不受游戏商的保护,容易追回卖出的装备,因而产生犯意。2015年8月26日晚上,被告人陈超某以某微信号线下联系一个游戏ID号为“醉卧南山”的玩家即被害人赵某某,通过4次微信转账的方式,在线下将甲网络游戏中自己所有的六只“神兽”和三件“装备”以17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赵某某。2015年8月28日,即交易完成后的第三天,被告人陈超某向游戏客服谎称游戏ID被,申请将出卖的游戏装备追回,并向游戏客服提供了其游戏ID详细注册信息及本人的详细个人资料证明,游戏商客服在审核完信息资料后将被告人陈超某出售给赵某某的六只“神兽”和三件“装备”为被告人陈超某追回。追回后,被告人陈超某也没有将卖装备的钱还给被害人赵某某。2015年8月28日凌晨,被害人赵某某玩游戏时收到甲游戏客服中心发来的通知,称其通过线下购买的六只“神兽”和三件“装备”被游戏玩家所有者申诉追回。随后赵某某发现这些装备都被系统收回了。后来赵某某多次试图与陈超某取得联系,却发现陈超某把自己的QQ、微信、电话号码全部屏蔽了,发短信也不回复。赵某某无奈之下只得报警。警方受理后通过调取陈超某游戏ID的详细信息和两人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锁定了被告人陈超某并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2015年11月24日,被告人陈超某和被害人赵某某达成和解协议,退赔了被害人赵某某的损失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补偿共计人民币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赵某某的谅解。

【案件焦点】

被告人陈超某卖给被害人赵某某的三件“装备”和六只“神兽”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其出卖后通过客服再追回的行为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了欺骗游戏客服的方法,向客服谎称游戏ID被骗,申请将卖出的游戏装备追回,使具有处分能力的客服陷入错误认识因而作出处分财产的决定,骗取了被害人即装备实际所有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本案中虽然受骗者和财产损失者不是同一人,但是受骗者与财产处分人属于同一人,即游戏商客服,本案可成立三角诈骗关系,被告人的行为仍然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应予采纳。被告人案发后能够积极与被害人协调,达成谅解协议,获得被害人谅解,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陈述,确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较好,经庭前调查,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陈超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后语】

本案中的网络游戏装备属于网络虚拟财物,系游戏玩家耗费大量的上网时间、费用及购买游戏点卡,投入经济成本,在游戏过程中取得的。上述虚拟物品,可以在游戏玩家范围内进行出售,实现虚拟财产与现金的交易。虚拟财产可以进行虚拟现金或者实际现金交易,但是该交易往往是通过一种私下协商现金交易的方式进行的,因为线上受游戏商保护的交易方式需要给游戏商缴纳一定费用。由于没有具体市场价,所以目前物价鉴定机构无法对涉案的虚拟物品进行价格鉴定。但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故虚拟财产也应当作为刑法保护的对象之一。

再看本案中陈超某出卖“装备”后通过客服找回的行为,他利用了客服无法知悉线下交易的具体情况,但是又具有处分财物能力的特点,欺骗客服作出了错误处分,继而导致该财产权的转移,完成诈骗行为。故法院最后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陈超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超某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属于典型的“三角诈骗”。我国的刑法分则中并没有对“三角诈骗”的明文规定,只是以诈骗罪笼统概括了。三角诈骗的成立,要求受骗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处于可以处分被害人财产的地位。如果受骗人不具有这种权限与地位,其将被害人财产转移给行为人的行为,便不属于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行为。由于不具有处分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就只能成立盗窃罪。所谓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地位,不仅包括法律上的权限或地位,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以其事实上是否得到了被害人的概括性授权为基准,至于是否得到了被害人的概括性授权,则应根据受骗人是否属于被害人“阵营”、是否财物的占有者或者辅助占有者、其转移财产的行为外表上(排除被骗的因素)是否得到社会一般观念的认可、受骗人是否经常为被害人转移财产等因素进行判断。

在司法实践当中,三角诈骗的形式多种多样,较为常见的三角诈骗形式主要是信用卡诈骗和诉讼诈骗。同时,在判决时还应当注意区分三角诈骗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的差异

 

原文载《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三》,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3月第一版,本文作者:杜西,单位: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P217-219。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信访处(民意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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