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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院发布《关于201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2019-09-14 17:33 次阅读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二〇一九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2019年8月26日 吉高法[2019]114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〇一八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〇一九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18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172元;

2018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3,748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18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2,394元;

2018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10,826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

四、丧葬费标准为34,266.5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执行。供各级法院在审判中参照,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高院反馈。

附件:2018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注:本通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分别对应《吉林省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岀”“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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