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二〇一九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2019年8月26日 吉高法[2019]114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〇一八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〇一九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18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172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18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10,826元。
四、丧葬费标准为34,266.5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执行。供各级法院在审判中参照,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高院反馈。
附件:2018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注:本通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分别对应《吉林省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岀”“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