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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公安局关于对姓名、性别等静态项目变更、更正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05-03 23:00 次阅读

各旗县区公安(分)局、开发区公安分局:

按照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解决第二代身份证办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通知》(内公网传[2007]694号)精神,为了严密户籍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经市公安局研究决定:对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等静态项目变更、更正的,统一由市公安局审批。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2月8日开始,公民需变更、更正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的,应到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统一办理审批手续。

二、审批条件和材料

(一) 变更姓名

1、已满18周岁以上的变更姓名,要严格控制,个别有正当

理由需要变更的,由本人写出申请,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有工作单位的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准予变更姓名的证明。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受刑事处罚的人、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2、未满18周岁的人,由本人或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在校生应出具学校证明。

3、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由生父母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公证部门出具公证书。

(二) 更正民

按照内民委发[2006]11号文件规定要求,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确认收养关系的)要求更正民族成份,未满18周岁的由父母或养父母决定,已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的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不再更改民族成份。更正时,应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恢复更改民族成份审批表》一式6份,附更正人员的户口簿、出生证及其父母亲的户口簿等材料,逐级上报自治区民委和公安厅批准,然后授权公安派出所更改。

(三) 更正出生日期

1、未满18周岁的由父母或亲属持出生医学证明或公证机关的证明,提出书面申请;无有效出生证明的,管区民警出具调查证明,同时,在校生应出具学校证明。

2、已满18周岁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有工作单位的,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准予更正出生日期的证明。无人事、劳资部门出具证明的,管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出具证明,在校生应出具学校证明。

三、审批的程序和时间要求

公民需变更、更正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的,申请人应填写《居民变更更正户口登记事项申请表》一份。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旗县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受理之日起分别在3个工作日、2个工作日、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公安派出所凭市局审批的变更更正表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更正手续,并将变更更正表及所附材料留档保存。公民因户口登记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差错需变更、更正的,为了减少审批环节、进一步方便群众,由市公安局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公安派出所进行变更、更正。

四、各级公安机关要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严格按政策办事,严格审批程序,对市局审批的户口和变更、更正的户口登记项目,公安派出所要热情接待,按规定时间办理,发现问题、及时请示汇报,不准刁难群众。

五、各级公安机关要采取定期检查、抽查和走访群众等多种形式加强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上报材料不齐全、故意刁难群众、弄虚作假的,并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行政处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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