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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铜川中院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协作联动机制的会议纪要

2017-10-15 21:56 次阅读

2016年12月15日,市中院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联席会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井益田、市中院执行局长李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科科长李敏、市中院执行局审判员李峰等同志参加了会议。现将会议决定的事项纪要如下:
会议就协助执行住房公积金、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评价管理、特殊主体的住房公积金执行和查询、冻结、扣划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规定等形成了统一认识,在全省率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协作联动机制。具体内容如下:
  1、建立执行联络机制
  人民法院因办理执行案件的需要,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查询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等相关信息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协助。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穷尽执行措施确定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且不影响被执行人履行公积金还款和担保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冻结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对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如被执行人存在已退休、出境定居、调离或户口迁出本地区等6种情形的,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和居住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协助办理,扣划的住房公积金转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此外,被执行人账户被冻结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再作出支付、设置抵押等处置行为。
  2、完善信用评价机制
  市中院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信息共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有效衔接、定期更新、互通有无,并建立定期联络机制。市中院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对数据的核对、筛选,有效实现对住房公积金账户信用分级管理。
  3、建立争议协调机制
  双方确定专职联络员负责具体事务的沟通联络,在协作过程中,对发生的争议有法可依的纳入法律程序解决;对执法标准、环节等发生的其他争议启动协调机制共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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