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会商纪要
为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破产程序中住房公积金债权的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在前期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简称管理人协会)充分调研和磋商的基础上,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高院)与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会商达成纪要如下:
一、债权性质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缴存和个人缴存两部分组成。单位缴存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每月为其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其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与社会保险费分为个人部分和社会统筹部分不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均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2018年3月4日公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7条规定,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因此,住房公积金债权属于职工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即破产企业)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由管理人接管并负责调查核实后予以公示,市公积金中心不作为申报主体申报债权,但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仍需做好职工与破产企业管理人之间的沟通引导工作。
二、操作流程
(一)管理人应在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同时,联系对接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调查债务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1、如债务人已经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联系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区管理部;债务人未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联系其住所地所在区管理部。
2、管理人应当向区管理部书面邮寄《协查函》,申请调查债务人住房公积金的开户和缴存情况,随函提供法院就破产或清算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决定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二)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收到管理人的《协查函》后,应当配合查询和调查。
1、查询债务人的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开户日期、末次汇缴月份、目前缴存人数、缴存职工的名单和证件号码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等信息并以书面邮寄方式反馈给管理人。
2、查询是否有针对债务人的投诉举报(含已立案的案件),如有则书面告知管理人,将投诉举报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一并寄送管理人,并办结投诉举报。
3、查询市公积金中心是否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有则书面告知管理人,将《强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一并寄送管理人,由管理人将《强制执行申请书》中债务人应为职工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列入职工债权。市公积金中心将上述情况书面函告执行法院,并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中止执行;在收到审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书后,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终结执行,并在收到执行法院终结裁定后办结申请执行案件。
4、在市公积金中心官网发布公告,提供管理人地址及联系方式,告知若有职工被债务人拖欠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引导职工至管理人处,管理人应予以配合受理并依法审查。
(三)管理人在收到市公积金中心协查反馈的情况及材料后,根据已接管的企业资料,核查职工与债务人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工资基数等情况,并核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债权金额后予以公示。职工就公示清单中记载的住房公积金债权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的,管理人可与对接的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联系,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帮助管理人进行复核。
(四)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债务人名义至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或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相关账户和缴存业务,业务网点予以支持。
(五)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债权经债权人会议核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管理人应当向对接的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提供确认债权的裁定书。人民法院债权确认裁定书中未单独列明职工住房公积金债权金额的,管理人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提供职工债权中所涉住房公积金债权的具体明细情况。
(六)破产案件有财产分配的,管理人应当依法将应清偿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入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由对接的区管理部协助做好补缴入账等相关工作。
(七)管理人可以凭企业注销证明或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相关材料至对接的区管理部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手续。
(八)管理人应当在法院裁定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后的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对接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管理部。
三、协作机制
为了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市高院、市住建委、市公积金中心、管理人协会加强联系沟通,建立协作机制。
(一)建立常态化联系沟通机制。形成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和管理人常态化联系机制,及时沟通解决处理住房公积金债权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和各管理人应指定具体联络人负责对接此项工作,并编制联络人名单(包括手机、邮箱等联络方式);市高院、市住建委、市公积金中心与管理人协会注意收集相关复杂疑难问题,及时碰头研究,不断调整完善。
(二)加强业务培训。市高院、市住建委、市公积金中心、管理人协会根据需要举办政策法规和业务操作培训会、案例研讨会,不断提高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各管理人依法履职能力。
(三)根据工作需要,市公积金中心为管理人调查、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债权提供必要技术支持。
本纪要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