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对因严重疾病、残疾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在押被告人进行医学鉴定及技术审核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需要确定在押被告人所患疾病、残疾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指严重疾病、残疾的,一律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办理。
二、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统一办理辖区两级人民法院对在押被告人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残疾及其程度委托省政府指定医院进行医学鉴定及技术审核工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办理本院此类案件。
三、申请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学鉴定及技术审核申请(移送)书;
(二)羁押场所意见书;
(三)被鉴定人体检报告及相关病历资料原件;
(四)其他鉴定所需资料。
四、省政府指定医院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鉴定时,必须根据被鉴定人疾病、残疾情况进行相应的必要检查。被鉴定人或其亲属提供的医学证明材料仅作参考,不能直接作为出具医学鉴定的依据。
五、医学鉴定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具备相应高级技术职称的鉴定人签名、盖章,同时加盖指定医院医学鉴定专用章。
六、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鉴定时,应当由案件承办部门指派专人陪同检查。
七、司法技术室法医技术人员应当对医学鉴定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技术审核,技术审核应当由2名以上法医技术人员共同进行。
八、法医技术人员在审核此类案件过程中,应按照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做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审核意见书。
九、技术审核意见书应当载明移送单位,送审材料,审核要求,审核过程,审核人员的技术职称等。审核意见书应由审核人签名、盖章,由司法技术室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技术审核专用章。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