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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刑事司法解释》从严情节入罪或者升档量刑理解

2017-06-21 22:47 次阅读

“数额加情节”的立法背景下,如果只有部分贪污受贿数额所对应的行为符合“其他较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的,能否按照相关从严情节入罪或者升档量刑

    例如,某被告人受贿240万元,但是其中一笔100万元是因为帮助行贿人职务提拔而收受的,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解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问题的关键是240万元中只有100万元与从严处罚情节相挂钩,是否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上述问题,需要明确的是:一是贪污受贿数额所对应的行为符合其他较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部分,不要求达到总额的50%,即可以考虑特别入罪或者升档量刑。二是与从严处罚情节相对应的数额必须达到一定的量(比率不能过低),才可以考虑特别入罪或者升档量刑。三是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当综合全案具体情况,权衡各种情节,从而决定是否特别人罪或者升档量刑。

    对于部分数额具备升档情节的案件,有的审判人员提出,只要这部分数额不到《解释》规定的标准,如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150万元,就不能适用上一个量刑档次。我觉得这种理解不甚妥当。对于只有部分数额相对应的事实符合升档情节的案件,不要求该部分数额必须达到相应数额幅度的低限,如前面所举总额240万元的例子中,不应要求这部分具备升档情节对应的数额达到150万元,即可按照上一量刑档次处罚。但是,为了兼顾合理性,对于这部分数额比例过低的案件,可以不认定具有升档的量刑情节。至于多少比例才能算比例够高,交由司法工作人员针对个案作出具体裁量。上述案例,有100万元属于从严处罚情节,可以考虑升档量刑。假定240万元中只有10万元即1/24涉及从严情节,那么此案判十年以上就不大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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