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刑事法律 > 刑事新法解读 > 正文

怎样理解《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等”

2017-05-31 22:14 次阅读

 这里的“等”表示等外的意思,即除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以外的其他特定款物。关于其他特定款物的认定,应当注意:一是考虑某种未予明确的款物是否可以认定为特定款物时,必须注重研究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便确认这种款项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款项是否具有相同的性质。二是近几年来中央或地方政府出台的一些惠农政策,包括农村一事一议的工程补贴款、沼气太阳能水窖建设补贴款、生态保护补贴款、危房改造补助金、泥草房改造补贴、农机补贴、粮食直补款、“普九”化债专项资金、退耕还林补偿款、拆迁补偿款等,是否可以认定为特定款项,应当结合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三是对于性质存在争议的款物,认定为特定款物时,应当特别慎重。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