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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对情节特别恶劣的强奸未成年人案件,应依法从严惩处

2024-03-17 15:12 次阅读

入库编号

2024-02-1-182-008

谭某喜强奸、引诱、介绍卖淫、引诱幼女卖淫

——对情节特别恶劣的强奸未成年人案件,应依法从严惩处

关键词

  • 刑事

  • 强奸罪

  • 引诱、介绍卖淫罪

  • 引诱幼女卖淫罪

基本案情

  2015年初至2018年11月,被告人谭某喜注册“学生妹”“青龙”“格格”等QQ网名,在网上寻找未成年少女为作案目标,添加对方为好友后在聊天过程中套取其个人及家庭信息,以金钱引诱、编造诋毁名誉的信息在网上或学校散布等方法威胁对方见面,强行与14名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并用照相机、手机拍摄对方裸体照片或视频,以此胁迫对方再次、多次发生性关系,还轮奸、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其中10人不满14周岁。在此期间,谭某喜利用QQ介绍、引诱5名未成年少女进行卖淫活动,其中2人不满14周岁。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以(2019)黑10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某喜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引诱、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引诱幼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谭某喜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以(2020)黑刑终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谭某喜已被执行死刑。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谭某喜通过QQ聊天套取被害人身份后,采取向被害人的同学、家长捏造或揭露被害人隐私情节方式,将被害人约出,在违背被害人意志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对被害人拍摄裸照或视频,以此威胁被害人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谭某喜强奸14名未成年被害人,其中幼女10人,多次强奸、轮奸,引诱、介绍含2名幼女在内的5名未成年人卖淫,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并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幼女身体发育尚不成熟,欠缺自我保护和自我控制能力,特别容易受到侵害,是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奸淫幼女的,无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论并从重处罚,若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奸淫的,应当适用较重的刑罚幅度。具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幅度。行为人同时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罪行极其严重的,应当坚决判处死刑。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359条

  一审: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10刑初28号刑事判决(2019年11月28日)
  二审: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黑刑终16号刑事裁定(2020年12月24日)

(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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