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旨在适当提高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犯罪案件的入罪和法定刑升档门槛,明确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低致伤力枪支、气枪铅弹犯罪案件,在追究刑事责任时不应唯数量论,而应综合考虑有关情节追求刑事责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基于此,对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涉气枪案件可不认定“情节严重”,无须报请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此外,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仅需报核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被告人,而非案件的所有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