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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2017-05-28 21:53 次阅读

一、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15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009.86元。

2015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1326.17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15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7972.62元;

2015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8783.31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 = 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

(四)丧葬费标准为25799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二、小额诉讼标的额执行标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标的额上限为15467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1691日至2017831日期间执行。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88

附:2015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年(元)

月(元)

日(元)

51558

4296.50

197.54

一、农、林、牧、渔业

29744

2478.67

113.96

二、采矿业

51885

4323.75

198.79

三、制造业

54452

4537.67

208.63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6192

5516.00

253.61

五、建筑业

40803

3400.25

156.33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8488

4874.00

224.09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3448

5287.33

243.10

八、批发和零售业

40854

3404.50

156.53

九、住宿和餐饮业

32178

2681.50

123.29

十、金融业

75102

6258.50

287.75

十一、房地产业

44444

3703.67

170.28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0714

3392.83

155.99

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59844

4987.00

229.29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1578

2631.50

120.99

十五、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

31535

2627.92

120.82

十六、教育

58835

4902.92

225.42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

53409

4450.75

204.63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0810

4234.17

194.67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48061

4005.08

184.14

注:1.农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误工费标准计算;

2.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误工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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