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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作品的独创情节是著作权保护的表达

2017-02-24 21:23 次阅读

作品中的表达不仅指文字、色彩、线条等直观的符号形式,当作品的内容被用于体现作者的思想、情感时,这些内容也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特别是在演绎行为日渐增多的情况之下,作品的内容属于表达这一基础认知将尤为重要,因为演绎正是通过不同的表达形式表现同一内容。

    基于表达符号层面逐层向上对内容进行提取是抽象过滤法对思想与表达进行界分的重要过程,相对于符号而言,内容的提取显得相对抽象,但这并不代表所提取出来的内容一定属于思想而脱离了表达,相反,对于内容的提取和在内容上作独创性判断、侵权关联追究始终是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任务,正如HAND法官在NICHOLS VUNIVERSAL PICTURES CORPORATION et al案中说道的“保护著作权固然至关重要,无论在契约法还是成文法下,但这种权利不应仅仅局限于文本,否则剽窃者仅通过非实质意义的改动就可逃脱侵权指控。”①

    情节是叙事性文字作品的基础内容,受众欣赏和评判文字作品的创作内容,也以对情节的捕获为直观路径。基于特定的素材选择、事件设计、人物安排,以特定的因果关系及逻辑关联搭建具体故事情节的工作融入了作者独创智慧。特别是对于虚构的文字作品,或对真实历史题材作品中的虚构部分而言,创作者通过自身的想象力、结合特有的思维表达和逻辑安排形成足够具体的,具有其个性化特点的独创内容。在这些作品中,情节和角色通常比具体的用语选择更为重要。②因此,足够具体的独创性情节作为文字作品的基础内容,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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