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于非法演绎作品进行再演绎的侵权责任认定
非法演绎作品在无原著作品权利人合法授权亦无其他合法理由的基础上创作形成,在作品著作权权利的完整性上存在瑕疵。如后续基于非法演绎作品再行演绎,且未避免对原著作品相关内容的使用,在未获得原著作品权利人合法授权,亦无其他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则再演绎行为即便获得了演绎作品权利人的许可,这种许可也因许可方自身的权利瑕疵而存在瑕疵,再演绎行为即可能构成对原著作品权利人著作权的侵害;在未获得原著作品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再演绎形成作品之著作权也不得以侵害原著作品权利人著作权的方式行使。
2.非法演绎及再演绎行为在特殊情况下的共同侵权行为认定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共同侵权行为可分为共同加害实施侵权行为及教唆、帮助实施侵权行为两种,无论哪一种,行为人均应承担连带责任。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一些非法演绎及再演绎行为可能存在共同侵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