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5年10月21日,逝者马某乙先后参与两场饮酒聚餐,最终因过量饮酒引发多器官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近亲属遂将两场酒局相关参与人员、餐饮经营者及店内工作人员诉至法院,主张全体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查,事发当日下午,马某乙与案外人结束牌局后,由杨某接送至面馆参与首场聚餐,四人共同饮用52度自制粮食酒约500ml,马某乙个人饮酒量约175ml。首场饭局结束后,马某乙主动要求杨某将其送至指定路口,随后自行前往范某经营的尚未开业的烤鱼店。彼时,范某邀约亲友何某夫妇前来店内聚餐,店内服务员王某在岗工作。范某等人明知马某乙此前已经饮酒,仍默许其加入饭局,马某乙在此期间再次饮用45度桑葚酒75ml。当晚21时20分饭局结束,何某夫妇先行离场,店内仅剩余马某乙、范某及服务员王某。
21时50分,范某擅自离店外出买烟,将醉酒状态的马某乙独自留置店内,离店时长约半小时。22时20分范某返回店内后,发现马某乙双目紧闭、面色发白、身上附有呕吐物,随即安排王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对马某乙实施心肺复苏抢救。马某乙被送医后,经七天抢救治疗,最终因心脏停搏、呼吸衰竭、多器官功能衰竭等症状临床死亡。
马某乙近亲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范某、杨某、王某、何某夫妇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42218元。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认定案涉损失合计1084436元,判决由范某承担10%赔偿责任,赔付108443.6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原告方认为一审遗漏责任主体、责任比例划分失衡,主张全体涉案人员承担连带责任,上调范某赔偿比例至30%;范某则主张自身无过错、已尽劝阻及救助义务,死者死因不明且存在自身基础疾病、家属放弃治疗等情形,请求驳回对其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定一审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最终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川13民终1715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完整裁判要旨:共同饮酒属于情谊社交行为,本身不产生法定权利义务,但共饮者、饭局组织者、餐饮经营者对同饮人员负有饮酒提醒、过量劝阻、酒后照料、危险救助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行为人明知他人已先期饮酒,仍默许、放任其二次饮酒,酒后未尽持续看护义务、擅自脱离现场,导致醉酒人员无人照料引发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行为原因力承担相应过错责任。首场饮酒参与者仅完成接送行为、未参与后续酒局,且无证据证明其知晓后续饮酒行为、未发现先期饮酒者陷入醉酒危险状态的,无需承担侵权责任。餐饮门店普通服务人员、单纯受邀未饮酒的聚餐参与者,无劝酒、组织饮酒、放任危险发生的过错行为,已履行基础工作职责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过量饮酒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可依法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无尸检报告不当然否定饮酒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结合饮酒、醉酒、送医、死亡的连续时间线及医学常理,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可依法认定过量饮酒为损害核心诱因。
二、法理评析:细化共饮侵权责任边界,厘清过错归责核心逻辑
张万军(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本案作为典型的共同饮酒致人死亡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精准厘清了情谊饮酒行为与侵权责任的法律边界,细化了不同参与主体的过错认定标准与责任划分规则,对同类案件审理及公众日常社交行为规范具有极强的司法指引与普法价值。司法实践中,大众普遍存在“喝酒自愿、出事自负”的认知误区,认为共同饮酒系无偿情谊行为,参与者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本案判决彻底纠正了该错误认知,明确情谊行为并非法外之地,只要存在法定过错行为,就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从侵权责任法理基础来看,本案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核心逻辑为“有过错则担责,无过错不担责,过错大小决定责任比例”。共同饮酒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但基于共同参与社交活动的先行行为,各参与主体之间形成了临时的安全保障义务关系,该义务属于法定附随义务,不因社交情谊属性而免除。具体包含三层核心义务:一是饮酒过程中的劝阻义务,发现同饮者过量饮酒、频繁饮酒时,需及时提醒、制止;二是饮酒后的照料看护义务,对出现醉酒、身体不适症状的人员,需持续关注身体状态;三是危险救助义务,发现醉酒人员陷入昏迷、生命危险时,需及时送医、拨打急救电话、联系家属。任何主体未尽上述义务,造成损害后果的,即构成不作为侵权,需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判结果,核心是精准区分了各主体的过错有无及过错程度,实现了责任与过错的精准匹配。首先,关于范某的过错认定合法有据。范某作为二次酒局的实际组织者、餐饮门店经营者,具备双重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身份。其一,其明知马某乙此前已饮用高度白酒,身体已存在饮酒负荷,仍默许其加入酒局、继续饮酒,结合案涉视频证据,其主观上对马某乙过量饮酒持放任、纵容态度,未履行先期劝阻义务;其二,饭局结束后,范某明知马某乙处于醉酒状态,仍擅自离店半小时,将醉酒人员独自留置封闭经营场所,中断了必要的看护义务,导致马某乙无人照料、病情持续恶化,错失最佳救助时机;其三,其虽在发现异常后实施急救、拨打120,但事后救助行为无法弥补事前、事中的过错,仅可适度降低过错程度,不能完全免责。法院据此认定其承担10%的补充过错责任,符合原因力与过错程度相匹配的司法原则。
其次,杨某、王某、何某夫妇无需担责的裁判结论,精准划定了共饮者责任的豁免边界,杜绝了“泛化追责”的司法误区。针对首场饮酒参与者杨某,其仅参与前期聚餐,无劝酒行为,饮酒结束后已按照马某乙要求将其送至指定地点,分离时马某乙意识清晰、行动正常,无任何醉酒危险表征,且杨某对马某乙后续二次饮酒行为完全不知情,其行为与最终死亡结果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无需担责。针对门店服务员王某,其仅履行基础务工职责,无组织饮酒、主动倒酒劝酒、纵容饮酒的行为,用餐后主动清理剩余酒水、事发后积极配合急救,已完全尽到普通从业人员的合理注意义务,无任何过错。针对受邀参与聚餐的何某夫妇,二人未参与饮酒、无劝酒灌酒行为,且在饭局中途便提前离场,未参与后续醉酒照料环节,不存在未尽安全义务的情形,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该部分裁判充分体现了司法审慎原则,避免了同类案件中动辄追责、全员担责的不合理情形。
针对本案核心争议的因果关系认定问题,本案裁判明确了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的适用规则,极具指导意义。范某全程抗辩无尸检报告、无法证实饮酒与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主张死者可能存在基础疾病、药物反应、家属放弃治疗等其他致死因素。从法理层面分析,尸检并非认定人身损害因果关系的唯一法定方式,仅是核心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无需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仅需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本案中,马某乙短时间内连续两次饮用高度白酒,饮酒量远超正常人体耐受范围,从二次饮酒、醉酒昏迷、突发身体异常、紧急送医到多器官衰竭死亡,时间线连续完整、逻辑链条清晰,完全符合过量饮酒诱发身体机能衰竭的医学常理。在范某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佐证存在其他致死原因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认定过量饮酒为死亡核心诱因,证据采信与事实认定完全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三、司法价值与社会指引:规范社交饮酒行为,明确权责边界
张万军(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本案的终审裁判结果,不仅妥善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民事纠纷,更通过个案裁判确立了统一的司法尺度,为全社会社交饮酒行为划定了清晰的法律红线,兼具法理正当性与社会引导价值。
首先,本案明确了“自甘风险为主、过错补充担责”的核心归责体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饮酒行为的核心主导权完全掌握在饮酒者本人手中,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饮酒能力、过量饮酒的危害后果具备完整认知、预见能力,自愿过量饮酒引发自身损害的,理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马某乙主动参与两场饮酒,明知自身已先期饮酒仍执意二次饮酒,是损害发生的根本、直接原因,故自行承担90%主要责任。该裁判比例精准区分了主次过错,既不纵容社交过错行为,也不无限扩大同行人责任,杜绝了“死者有理、全员担责”的司法乱象,彰显了公平正义原则。
其次,本案细化了不同身份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实现了差异化追责。司法实践中,共同饮酒参与者的义务标准并非统一,而是根据身份、行为、场景有所区分。饭局组织者、餐饮经营者因主导酒局流程、掌控饮酒场景与酒水供给,负有最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需全程履行劝阻、看护、救助义务;普通受邀参与者,无组织、劝酒行为的,仅需承担一般注意义务,无明显过错即可免责;服务人员仅需履行本职范围内的基础安全义务,无需承担超出岗位职责的严苛责任。本案对范某、杨某、王某、何某夫妇不同责任的精准划分,为后续同类案件的主体追责提供了清晰裁判参照,统一了司法裁量尺度。
最后,本案具备极强的社会普法警示意义,重塑了公众的社交法治思维。日常生活中,亲友聚餐饮酒是普遍社交方式,多数人认为只要不主动劝酒、灌酒,就无需对同桌人饮酒后果负责。本案判决明确,无劝酒行为不代表绝对免责,酒局组织者、在场同饮者的消极不作为过错,同样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默许他人过量饮酒、明知他人醉酒却未尽看护救助义务、擅自脱离现场放任危险发生,均属于法定过错行为,需依法赔偿。同时,本案也纠正了公众对“尸检必要性”的认知误区,明确民事侵权案件中,可通过完整事实链条、医学常理推定因果关系,不会因无尸检报告直接驳回诉求。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在此提醒广大公众,情谊饮酒有边界,法律责任无豁免。参与社交酒局时,需坚守适度饮酒原则,既要对自身生命健康负责,也需履行对同饮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时劝阻过量饮酒行为,对醉酒人员妥善照料、安全护送、及时救助。作为酒局组织者、餐饮经营者,更需尽到更高标准的安全注意义务,全程管控饮酒风险,杜绝放任醉酒人员独处、忽视危险隐患的行为。唯有厘清社交权责边界、规范饮酒行为,才能既维护亲友情谊,又规避法律风险,筑牢日常社交的法治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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