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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婚姻法律师:离婚财产分割失衡致偿债能力丧失 债权人诉请撤销获支持——解析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的法理与实践

2025-11-26 21:50 次阅读

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上诉人王女士(原审被告)因与被上诉人李先生(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张某(原审被告)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核心围绕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展开。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与王女士于2008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名子女。2018年3月及2019年4月,张某先后两次向李先生借款共计3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息2%,借款均通过李先生妻子账户转账至张某名下。2023年10月13日,张某与王女士协议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财产分割作出如下约定:位于祥云县的一套房屋(后查明已办理退房手续)及蒙自市的一套价值约105万元房屋归王女士所有,家庭经营的洗衣店由王女士经营;张某仅分得一辆奥迪Q5汽车及一辆五菱汽车;双方无存款分割,子女由王女士抚养,张某每年支付抚养费10万元。

2024年12月,李先生以张某、王女士为被告起诉要求偿还借款,法院于2025年2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张某偿还李先生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17898.67元,驳回对王女士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还款义务,且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经查,张某名下除两辆汽车(预计价值不超过5万元且难以实际控制)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查明,离婚后原以张某名义经营的洗衣店被注销,王女士随即在同一地点以自己名义重新注册经营,店内设备仍为原设备。

李先生认为张某与王女士的离婚财产分割明显失衡,导致张某丧失偿债能力,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归并王女士的条款,并要求王女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支持了撤销财产分割条款的诉讼请求,驳回其他诉求。王女士不服上诉,主张财产分割系因张某存在过错且自己为张某偿还了银行贷款,同时认为李先生未申请强制执行,债权实现情况不确定。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25民终1115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1.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需满足“债权成立于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之前”“债务人存在无偿处分或明显不合理处分财产行为”“该行为导致债务人偿债能力下降并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三项核心要件。2. 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受法律保护,但负债一方放弃或明显少分财产,导致自身丧失偿债能力的,该处分行为不得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3. 认定财产分割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需综合考量财产分割比例、债务人偿债能力变化、子女抚养费保障程度、离婚过错举证情况等因素,子女抚养费已足以保障子女成长的,不能成为一方独占主要财产的正当理由。4. 债务人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后,离婚时将主要财产约定归配偶所有,自身仅保留少量低价值财产,且无证据证明存在合理补偿或债务清偿情形的,可认定为恶意处分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

二、焦点解析:离婚财产分割不能突破“偿债能力”底线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离婚财产分割自由与债权人权利保护的边界问题。”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指出,“民法典既保障夫妻双方的婚姻自由和财产处分权,也为债权人权利设置了保护屏障,二者发生冲突时,需以‘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

针对王女士提出的“张某存在过错应少分财产”“已为张某偿还银行贷款”等上诉理由,张万军教授分析道:“离婚财产分割时照顾无过错方、子女和女方权益是民法典的明确规定,但该原则的适用需满足两个前提:一是过错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二是财产分割虽有倾斜但未导致过错方丧失基本偿债能力。本案中王女士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张某存在出轨等过错行为,且即便存在过错,将价值超百万元的房产和经营性资产全部归己所有,仅给张某留下两辆低价值汽车,这种分割已超出‘照顾无过错方’的合理范围,构成对张某财产权益的过度剥夺。”

对于“代偿银行贷款”的主张,张万军进一步解释:“债务人主张存在代偿债务等抵消事由的,需提交书面代偿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直接证据。本案中王女士仅口头陈述代偿事实,未提供任何证据佐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该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退一步讲,即便存在代偿行为,也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抵扣方式和金额,而非通过独占全部主要财产的方式变相抵扣,否则极易被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

关于“债权人未申请强制执行,债权实现不确定”的争议点,张万军教授强调:“债权实现的‘不确定性’不等于‘不能实现’,判断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是否损害债权,应以行为发生时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为核心判断标准。本案中张某在离婚时已拖欠李先生借款近5年,且离婚后未履行生效判决,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足以证明其在离婚时就已缺乏偿债能力。此时将主要财产转移给配偶,客观上导致债权人的胜诉判决无法执行,符合‘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要件,与债权人是否申请强制执行无直接关联。”

对于洗衣店的“注销重开”行为,张万军表示:“该行为本质上属于‘变相转移经营性资产’。原洗衣店以张某名义注册,但作为夫妻共同经营的实体,其经营权和资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注销原店铺并以配偶名义重新注册,经营地点、设备均未变更,这种操作方式规避了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使张某丧失了对该经营性资产的处分权和收益权,进一步削弱了其偿债能力,法院将其纳入财产分割失衡的考量范围,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司法裁判原则。”

三、风险警示:债权人与离婚夫妻的权利保护指南

结合本案审理过程和裁判思路,张万军教授从债权人、离婚夫妻两个维度给出法律风险提示。对于债权人而言,需建立“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事后维权”的全流程风险防控意识。“在出借款项时,不仅要审查借款人的个人信用状况,还应了解其婚姻状况和家庭财产情况,必要时可要求借款人配偶出具共同还款承诺。”张万军建议,“借款后要定期关注借款人的财产变动情况,发现借款人存在离婚、低价转让财产、放弃债权等行为时,要及时固定证据,在债权到期后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避免因超过除斥期间丧失权利。”

针对已出现债务人离婚转移财产的情形,张万军提醒:“债权人应重点收集三类证据:一是债权成立的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生效判决书等,证明债权发生在财产处分行为之前;二是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证据,如离婚协议、财产过户登记、工商变更记录等,证明存在明显不合理的财产分割;三是债务人偿债能力下降的证据,如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财产查询回执、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书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对于面临离婚且存在对外债务的夫妻,张万军强调要把握三个“不得”原则:一是不得通过明显失衡的财产分割转移资产,财产分割比例应与双方贡献、过错程度、偿债需求相匹配,负债一方至少应保留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财产份额;二是不得通过“注销重开”“变更登记”等隐蔽方式转移经营性资产,夫妻共同经营的实体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分割方式,包括经营权归属、资产评估折价补偿等内容;三是不得虚构债务或代偿事实对抗债权人,所有债务抵扣、代偿行为均需留存书面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离婚财产分割既要体现婚姻家庭的伦理属性,也要遵循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张万军教授总结道,“夫妻双方在处理离婚财产时,不能只考虑内部利益分配,忽视对外部债权人的责任。法院对本案的裁判,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边界,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具有重要的普法意义和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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