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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从“代购”到犯罪:走私罪中“主观明知”与“从犯认定”的司法界限

2025-10-04 01:26 次阅读

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上诉人郑某通过海外代购人员采购并转寄高档手表、项链等货物,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本案的裁判要旨和理由涉及走私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从犯的界定、坦白情节的适用以及偷逃税额对量刑的影响,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普法价值。

一、主观明知的认定:从行为模式推定“明知”

在走私犯罪中,行为人是否“明知”货物系走私入境,是认定其是否具有犯罪故意的关键。本案中,法院通过郑某与代购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货物交接方式(如手表与表盒分开邮寄)、付款路径等客观证据,结合证人证言,综合认定郑某对货物系走私入境具有主观明知。例如,郑某在聊天中询问“清关要不要与刘某沟通”,以及代购人员明确提及货物“在港在澳”“由水客带入”等表述,均成为推定其明知的有力依据。这一认定体现了刑事司法中“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核心”的原则,也警示公众:在参与跨境交易时,若采取异常交易方式且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可能被认定为“明知”走私。

二、从犯的认定:辅助作用与责任限缩

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被认定为从犯,因其未直接组织或实施走私关键环节,仅为代购人员提供收货、转寄等辅助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本案中,法院虽认定郑某偷逃税额巨大(121万余元),但基于其辅助地位,依法减轻处罚,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值得注意的是,即便行为人未直接参与走私的核心环节,但其行为客观上助力了犯罪完成,仍可能构成共犯。

三、坦白情节的争议:如实供述与当庭翻供的界限

郑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但在一审庭审中辩称“不知转寄手表为走私”,法院据此认定其不构成坦白。这一认定凸显了“坦白”的司法标准:行为人不仅需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还需在庭审中维持对主要事实的承认。若当庭否认关键事实,则可能丧失从宽处罚的机会。此举旨在保障司法严肃性,防止行为人利用“部分供述”规避责任。

四、税额核减与量刑调整:司法精准化的体现

二审中,法院根据新证据(一块手表系国内行货)核减偷逃税额5万余元,并相应调整刑期与罚金。尽管核减后税额仍属“巨大”(根据司法解释,偷逃税额50万元以上即为“巨大”),但法院仍对量刑作出微调,体现了司法对证据精准性和被告人权益的重视。此外,罚金的设置亦综合考虑了犯罪情节与被告人的经济能力,在惩治犯罪的同时避免“一刀切”的机械量刑。

本案为跨境代购、转寄等行为划定了清晰的法律红线:一方面,参与者需审慎核查货物来源与入境方式,避免因“被动协助”沦为走私共犯;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对主观明知的推定、从犯责任的限缩、坦白情节的认定等规则,体现了刑法谦抑性与实质正义的平衡。公众在参与涉外交易时,应增强法治意识,严守海关监管规定,切莫因“贪图便利”或“蝇头小利”触犯刑事法律。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擅长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成功办理一系列重大有影响力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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