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呈大幅上升趋势,尤其以“两卡”犯罪最为常见。那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明知”如何认定?
1.首先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根据提供帮助的对象、次数、类型、行为方式、犯罪工具、非法获利等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职业身份、既往经历、供述和辩解等综合认定。
2.通过分析行为人行为方式、聊天记录等,发现其中是否明显有违常情常理,或是有意逃避监管、规避调查的行为,结合行为人的供述等证据,综合认定其主观明知。既要防止片面依据行为人的供述认定明知,也要避免简单客观归罪,仅以行为人有出售“两卡”等帮助行为就直接认定明知。如对于交易双方存在亲友关系等信赖基础,一方确系偶尔向另一方出租、出售“两卡”等帮助行为的,要根据在案事实证据,审慎认定“明知”。
3.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行为会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不具体知悉犯罪行为类型,或者对具体的犯罪行为类型认识有误的,不影响“明知”的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现在司法解释慢慢转向认为“明知”不包括应当知道的情形,因为应当知道就包含着行为人主观上有可能事实上就真的不明知,不具备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有可能构成过失犯罪。2019年11月起施行的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没有采取以往司法解释将明知解释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而是采取了主观明知的推定规则,这是司法解释的巨大进步,也更符合刑法第14条关于故意犯罪概念的规定。
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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