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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吉某故意杀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评析

2025-09-27 23:47 次阅读

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被告人吉某与被害人张某原系夫妻,2018年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因吉某多次酒后施暴,张某于2020年9月离家至南京工作。2021年1月,吉某赴南京求复合遭拒,遂多次驾车在张某工作地附近蹲守。2021年5月29日晚,吉某见张某与同学刘某同行,驾车撞倒张某、刘某及路人何某,随后持刀捅刺刘某、切割张某脚部,并不顾群众阻拦反复碾压张某。逃离现场途中,吉某超速驾驶,连续冲撞行人、车辆,造成鞠某重伤、多人轻伤及财产损失,最终持刀自伤并刺伤阻拦者邱某后被捕。经鉴定,案件导致多人伤亡,经济损失逾42万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吉某死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缓,决定执行死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讯问被告人并听取辩护意见后,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核准死刑裁定。

本案裁判观点强调,吉某因感情纠葛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逃离中驾车冲撞公共道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安全,构成数罪并罚。辩护意见如“家庭矛盾引发”“部分行为属故意伤害或过失”等被驳回,法院指出吉某犯罪社会影响恶劣,无从轻理由。案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完整裁判要旨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因感情纠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逃离过程中,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在城市中心区域公共道路上驾车冲撞车辆、行人,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物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并罚。吉某故意杀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辩护律师关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被告人吉某捅刺邱某、刘某等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撞伤何某系过失等意见,与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关于吉某故意杀人犯罪系未遂、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因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故不能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二、法理分析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指出,本案裁判体现了刑法对极端暴力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尤其凸显了故意杀人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标准。吉某的行为并非孤立冲动,而是预谋与连续暴力的结合。从故意杀人罪角度分析,吉某在撞倒张某后持刀捅刺、反复碾压,显示其直接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成立要求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吉某提前蹲守、针对性攻击,符合“手段特别残忍”的加重情节。张万军教授解释,婚姻矛盾虽可作量刑考量,但吉某的暴力升级已超越家庭纠纷范畴,法院驳回辩护意见正当合理,因为刑法强调生命权至上,任何理由都不能美化故意杀人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是本案另一关键。张万军律师认为,吉某驾车在公共道路冲撞,对象不特定且后果严重,完全符合该罪构成要件。与交通肇事罪不同,此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仍放任或追求,吉某超速、闯红灯、连续撞车,显示其对公共安全的漠视。最高法院的裁判重申了“不特定多数人”标准,即行为是否造成扩散性风险。本案中,吉某逃离过程中的连环事故,正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典型表现。张万军教授强调,这种裁判有助于警示社会,尤其在城市密集区域,任何个人情绪都不应转嫁为公共威胁。

在量刑层面,张万军律师分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体现了刑罚的相适应原则。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需综合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吉某导致多人重伤残疾,社会舆论强烈,符合“情节严重”标准。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死缓,则考虑其虽危害大但未直接致死多人,体现量刑精细化。张万军教授指出,最高法院复核时注重程序正义,如为吉某指派辩护律师,彰显司法人权保障,但最终维持死刑,传递了法治不容暴力的信号。此案对类似情感纠纷引发的犯罪具有标杆意义,提醒公众理性处理矛盾,勿触法律红线。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擅长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成功办理一系列重大有影响力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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