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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刑事律师:覃相恩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裁定书

2023-01-19 20:51 次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覃相恩,男,壮族,1979年10月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小学文化,农民工,户籍地大化瑶族自治县岩摊镇。2018年9月21日被逮捕。现在押。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覃相恩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2020年5月26日以(2019)粤19刑初1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覃相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于2020年11月29日以(2020)粤刑核55078229号刑事裁定,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覃相恩认为妻子谭某1(被害人,殁年37岁)在广东省东莞市怡美康米面食品有限公司、金丰米制品厂务工期间,多次被在此务工的韦某1(被害人,殁年37岁)强奸,遂产生杀死韦某1之念,又担心谭某1因其杀人坐牢而痛苦,决定先杀死谭。2018年8月30日8时许,覃相恩在东莞市道滘镇大新二路8号金丰米制品厂的员工宿舍226房,掐住正在睡觉的谭某1颈部直至谭不能动弹后,用事前准备的水果刀切割谭的颈部,致谭某1机械性窒息合并双侧颈总动脉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同日8时30分许,覃相恩携带两把水果刀及一把菜刀至金丰米制品厂二楼车间,持水果刀朝正在工作的韦某1身上连捅数刀,韦某1受伤倒地,覃相恩又轮流用水果刀和菜刀朝韦某1身上连续砍刺,致韦某1左颈总动脉破裂及右肺下叶破裂致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其间,覃相恩将试图劝阻其行凶的工友温某1(被害人,时年59岁)手指划伤,致其轻微伤。接着,覃相恩至一楼车间,持刀追砍韦某1的妻子黄某(被害人,时年40岁)颈部数刀,致其轻微伤。

作案后,被告人覃 相恩携带作案工具两把水果刀、一把菜刀逃出金丰米制品厂,在东莞市道滘镇小河桥路面上多次意图抢走他人的电动车、小汽车后逃跑,均未果。逃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道滘法庭附近时,覃相恩以持竹竿敲打汽车挡风玻璃的方式威胁被害人杜某,抢走其价值84532.5元的本田小轿车,后驾车逃跑。当日10时30分许,覃相恩驾车逃至东莞市洪梅镇富之源饲料蛋白开发有限公司门口洪梅往道滘方向路段时,见前方警察设卡拦截,仍加速冲卡,致辅警胡某(被害人,殁年50岁)被撞身亡。经鉴定,胡某系颅脑损伤合并主动脉弓破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菜刀、水果刀、竹竿及被抢车辆等物证;被害人胡某门诊病历、入职简历表等书证;证人温某2、韦某2、袁某、覃某1、覃某2、义某、钟某、梁某、叶某1、刘某1、农某、刘某2、叶某2、覃某3、谭某2等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温某1、杜某等的陈述;尸检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证实在金丰米制品厂二楼车间墙面、水果刀刀刃上均检出被害人韦某1与被告人覃相恩混合基因分型,在被抢本田小轿车的方向盘、档位杆上均检出覃相恩基因分型,在胡某被撞地点附近大桥栏杆上检出覃相恩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金丰米制品厂车间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覃相恩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相恩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杀人后为逃避抓捕,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车辆的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在明知警方设卡拦截的情况下,驾车强行冲卡致一名正在执勤的辅警死亡的行为,还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并罚。覃相恩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刑核55078229号同意原审对被告人覃相恩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 翱

审判员 李秀元

审判员 赵俊甫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刘 媛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博士从业近二十年,跳跃于刑事司法理论与实务之间,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

  张万军博士专注于办理刑事案件,张博士刑辩团队,为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正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缓刑、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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