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被告人韩某甲因怀疑其前妻林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殁年71岁)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心生怨恨,于2020年3月8日晚预谋杀人。韩某甲携带农药、头盔及木棍等工具,在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某村河边耕地处埋伏,趁李某某洗井完毕骑电动三轮车经过时,突然袭击。其用木棍、搂钩、铁锨等猛击李某某头部,并捅戳其下体,随后将农药倒在李某某面部,挖土掩埋,致李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异物吸入死亡。作案后,韩某甲抛弃作案工具和衣物。本案经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韩某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法核准死刑裁定。本案彰显了司法机关对严重暴力犯罪的零容忍态度,体现了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案件的严谨标准。案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2年11月30日)。
完整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韩某甲因怀疑被害人与其前妻有不正当关系而杀害被害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刑终426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韩某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二、法理分析
从法律视角看,韩某甲案的核心在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与死刑适用的司法权衡。作为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笔者张万军认为,本案裁判要旨突出强调了“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的实体标准,这与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高度契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韩某甲因情感纠纷预谋杀人,其主观恶意明显,且犯罪准备充分,如携带工具、选择偏僻现场,显示其故意程度极深。客观方面,韩某甲使用多种工具连续攻击,并采用掩埋等手段,导致被害人死亡,行为与结果间因果关系清晰。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中,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如物证(铁锨、农药瓶)、DNA鉴定和证人证言,确保了事实认定的准确性。这种严谨的证据审查,是防止冤错案件的关键,也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对于公众而言,此案警示了暴力解决情感纠纷的极端危害,强调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防线。
在死刑核准环节,本案凸显了“罪行极其严重”的适用门槛。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程序是控制死刑滥用的重要机制。韩某甲案中,法院认定其手段残忍,如击打头部、捅戳下体和农药使用,不仅造成被害人死亡,还带有侮辱性,加剧了社会危害性。这种情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适用的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强调的“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笔者张万军指出,死刑核准并非简单维持原判,而是对一审二审的全面复审,包括程序合法性、量刑均衡性等。本案中,各级法院均注重程序正义,如公开审理、被告人辩护权保障,这增强了裁判的公信力。同时,该案反映了我国保留死刑但严格限制的刑事政策,对于普通民众,它传递了“法不可违、罪责自负”的法治观念,有助于培育理性解决冲突的社会氛围。
从犯罪学角度分析,韩某甲案的深层根源在于情感纠纷的失控,但法律绝不允许多私刑报复。本案的裁判理由强调了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死刑核准既是对被害人的告慰,也是对潜在犯罪的威慑。作为法学工作者,笔者呼吁加强基层普法教育,引导公众通过合法途径化解矛盾,避免类似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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