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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卢某、高某行贿案—对举报行政违法进而侦破其他刑事案件是否构成立功的审查认定

2025-08-25 21:48 次阅读

编辑: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入库编号:2025-03-1-407-001

关键词 刑事 行贿罪 立功 行政违法 重要线索 实际作用

基本案情

2011年,被告人高某购得移民用地指标,与被告人卢某合伙进行房地产开发。卢某与时任某县规划局局长彭某松(另案处理)关系较好,请托彭某松帮忙安排好的地段,彭某松表示同意。高某提议并与卢某商量决定将项目40%的利润送给彭某松,卢某将此事告诉彭某松。土地划拨后,高某、卢某认为开发房地产投资大、成本高,于2012年10月将该地块转卖获利人民币350万元,送给彭某松人民币140万元。卢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举报某酒店有卖淫、嫖娼行为,公安机关根据卢某举报抓获卖淫女李某、龙某,后根据李某、龙某的交待抓获介绍卖淫的袁某。此外,卢某揭发邓某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高某揭发熊某盗窃的犯罪事实,均已查证属实。在二审期间,高某揭发柳某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2018)渝0235刑初 47号刑事判决,以行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高某、卢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三年六个月(其余判项略)。宣判后,高某、卢某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鉴于高某在二审期间有新的立功表现,于2018年8月 23日作出(2018)渝02刑终210号刑事判决,改判高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其余判项略)。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卢某举报某酒店有卖淫、嫖娼行为能否认定为立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据此,立功常见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二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本案中,卢某举报某酒店有卖淫、嫖娼行为,公安机关根据卢某的举报抓获卖淫人员李某、龙某,后根据李某、龙某的交待抓获介绍卖淫的袁某,但卢某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立功情形,不应认定构成立功。具体而言:

其一,被告人卢某举报的是行政违法而非犯罪行为。卖淫、嫖娼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单纯卖淫、嫖娼不构成刑事犯罪。本案中,卢某仅举报他人卖淫、嫖娼,不涉及组织卖淫、强迫卖淫、介绍卖淫等其他犯罪事实,不属于揭发他人犯罪型立功。

其二,被告人卢某的举报行为对关联刑事案件侦破未起到实际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13号)规定:“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本案中,卢某并不掌握袁某介绍卖淫的任何信息或线索,其举报他人卖淫、嫖娼,公安机关经过深挖彻查,根据卖淫女李某、龙某的交待,将袁某抓获归案。卢某的举报行为与袁某介绍卖淫案的侦破虽存在事实上的关联,但对侦破袁某介绍卖淫案未起到实际作用,故不属于提供侦破案件重要线索型立功。

裁判要旨

认定犯罪分子举报行政违法进而侦破其他刑事案件是否构成立功,应当重点审查举报行为对刑事案件的侦破是否起到实际作用。犯罪分子举报他人行政违法,公安机关经深入工作发现行政违法之外的其他犯罪事实,举报行为对刑事案件侦破未起到实际作用的,依法不认定具有立功表现。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68条、第389条

一审: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8)渝0235刑初47号刑事判决

2018年4月17日)

二审: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2刑终210号刑事判决

2018年8月23日)

本案例文本已于2025年8月25日作出调整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擅长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成功办理一系列重大有影响力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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