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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卢某朝交通肇事案——缓刑适用中再犯罪危险的判断 

2025-06-15 12:11 次阅读

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24月,卢某朝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货车,于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碰撞行人赵某致其死亡。案发后卢某朝主动报警、赔偿被害方并获谅解。然而,法院查明其曾于2021年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缓刑,且本次犯罪距缓刑考验期满不足三个月。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适用缓刑,但法院最终判处实刑一年。

裁判核心观点认为,卢某朝在短期内再犯同类犯罪,且系明知驾驶证被吊销仍违法驾驶,表明其未吸取前罪教训,存在“再犯罪的危险”,不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法院强调,即便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等从宽情节,但基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缓刑可能纵容犯罪再发,故排除缓刑适用。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5-06-1-054-002《卢某朝交通肇事案——缓刑适用中再犯罪危险的判断》)

二、法理分析

(一)“再犯罪危险”的实质判断:行为轨迹重于形式要件

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是司法实践的难点。本案裁判揭示其本质:需穿透书面情节,审视行为人的犯罪逻辑与行动惯性。卢某朝的前案缓刑本是其改过机会,但考验期结束后仅三个月,他再度无证驾驶肇事致人死亡。这种“短期再犯同类罪”的模式,暴露其对法律威慑力的漠视和对公共安全规则的持续性背离。

法律上的“危险”并非主观推测,而是通过客观行为链锁定。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要求综合“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而卢某朝的两次交通肇事罪间隔极短,且本次犯罪时处于“明知违法状态”(驾驶证被吊销),形成清晰的“犯罪模式重复”。法院据此认定其人身危险性未消除,实质是对《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再犯罪危险”要件的动态诠释——当行为证明教化失败,缓刑的挽救功能便失去根基。

(二)赔偿谅解的局限性:人身危险性不可“花钱赎买”

本案中,卢某朝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此类情节在交通肇事案中常成为缓刑的关键依据。但裁判要旨尖锐指出: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不可等价置换。赔偿谅解仅反映事后补救态度,而“再犯罪危险”评估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具备遵守规则的内在约束力。

卢某朝的特殊性在于,其前次犯罪已享受过缓刑的宽宥,却仍在禁止驾驶期间再度肇事。这印证其将驾驶特权凌驾于生命权之上,赔偿协议上的签名尚未干透,新的血案已然发生。若此时仍适用缓刑,无异于向社会传递“赔偿可抵消重复犯罪风险”的错误信号。法院的否定态度表明:民事和解可影响量刑幅度,但若人身危险性未降低,则不能动摇缓刑的适用底线。

本案对交通肇事案件的缓刑适用划定红线。曾有观点认为,缓刑考验期满即意味着“前科归零”,再犯罪时可视同初犯。但裁判要旨彻底否定了该逻辑:前罪缓刑的执行效果需通过后续行为验证。卢某朝在缓刑期满后立即再犯,证明其未形成对法律的敬畏,反而将缓刑视为逃避实刑的工具。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驾驶证吊销状态是法律对高风险驾驶人的明令禁止。卢某朝突破该禁令,等同于对司法权威的二次挑战。此时若再予缓刑,不仅违背刑罚个别化原则,更可能助长“肇事-缓刑-再肇事”的恶性循环。法院以实刑判决宣告:对于漠视生命、规则意识溃散的行为人,刑罚的威慑力必须通过剥夺自由实现。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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