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左某猥亵儿童案是一起典型的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其核心争议在于被告人拒不认罪、直接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的“一对一”证据情形下,如何审查判断证据并认定案件事实。被告人左某作为教育辅导班实际经营人,利用其教师身份和被害人王某某(11岁幼女)想当班长、喜欢玩具的心理,分两次实施猥亵行为:先是在教室亲吻被害人额头并承诺赠送玩具,后又在办公室内对被害人实施摸胸、摸阴部等猥亵行为。被害人于当日回家后即告知母亲,母亲随即报案。一审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左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从业禁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尽管左某始终否认犯罪行为,属于“零口供”被告人,但被害人陈述稳定、详细,且所述细节(如被亲吻额头、被允诺玩具、被叫去办公室拿纸杯、被摸身体部位等)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包括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网购记录、DNA鉴定意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左某的供述前后矛盾,无法合理解释,且与客观证据相冲突,不予采信。此外,法院还排除了诬告陷害的可能性,强调被害人年龄、性格、报案及时性及缺乏诬告动机等因素,进一步强化了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
本案裁判体现了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一对一”证据审查的高度谨慎与专业把握,强调应立足全案证据、结合经验常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准确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题目:左某猥亵儿童案,入库编号:2023-02-1-185-004)
裁判要旨: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事实认定要立足证据,结合经验常识,考虑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准确理解和适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被告人否认性侵未成年人,与被害人陈述形成“一对一”局面的,应当着重审查双方言词证据的具体内容和稳定性等,并结合其他在案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了与被告人或性侵害事实相关的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并且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
二、法理分析
从证据法角度审视,左某猥亵儿童案的核心在于如何在被告人拒不认罪、直接证据仅存被害人陈述的情况下,构建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体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本案正是这一原则的生动实践。
被害人陈述作为直接证据,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必须经受严格检验。法院在审查过程中,重点关注被害人陈述的稳定性、细节性与合逻辑性。被害人是一名11周岁的未成年人,其陈述内容是否符合其年龄阶段的认知和表达能力,是否包含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是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都是判断其证明力的关键。本案中,被害人多次接受询问,陈述内容一致且详细,尤其是关于猥亵行为发生的地点、方式、先后顺序等细节,与监控视频、DNA鉴定、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高度吻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种“细节印证”机制极大地增强了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据审查的指导意见。
相反,被告人左某的供述存在多处矛盾且无法合理解释。例如,关于是否接触被害人身体、是否亲吻额头等关键事实,其多次笔录内容不一致,甚至在DNA鉴定结果面前仍试图规避事实。这种反复无常、避重就轻的供述方式,严重削弱了其辩解的可信度。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其供述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不予采信,符合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
此外,法院还从经验常识和人性常理出发,排除了诬告陷害的可能性。性侵案件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被害人往往因恐惧、羞耻等原因不敢报案或延迟报案,而本案被害人及时告知母亲并报案,其母亲第一时间报警,反应符合常理。被害人年龄尚小,无诬告动机,其平时品行良好,无撒谎习惯,进一步强化了其陈述的真实性。法院的这种推理,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准确把握,不是要求绝对排除一切怀疑,而是排除合乎情理的、有证据支持的怀疑。
三、裁判要旨的法理延伸
左某案的裁判要旨不仅是对本案事实认定的总结,更是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据审查标准的重要阐释。性侵案件往往发生在隐蔽空间,证据形式单一,尤其是“一对一”证据情形下,被告人与被害人各执一词,证据审查难度大。裁判要旨明确提出,应“着重审查双方言词证据的具体内容和稳定性等,并结合其他在案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这一要求体现了对言词证据的精细化审查方法,即不仅要看说了什么,还要看怎么说、何时说、是否一致、是否合逻辑、是否与其他证据吻合。
更重要的是,裁判要旨强调了对未成年人被害人陈述的采信标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决定了其陈述可能存在记忆偏差、表达不完整等问题,但也正因为其年龄小、社会经验有限,其陈述中若包含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则往往具有较高的真实性。法院在审查时应结合其年龄、认知水平、情绪状态等因素综合判断,而非简单地以“年龄小、易受误导”为由否定其陈述。这一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关于未成年人证言的规定精神一致,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此外,裁判要旨中还隐含了对司法者经验判断的倚重。“结合经验常识”意味着法官不能仅机械适用证据规则,还要运用社会生活经验、人性常理进行综合推理。例如,一般家长不会利用子女遭受性侵来诬告他人,这一判断正是基于对社会伦理和家庭常理的认知。这种经验法则的运用,有助于弥补纯粹形式证据规则的不足,增强事实认定的合理性与可接受性。
左某猥亵儿童案的裁判,展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坚定立场,也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在复杂案件中的高超运用。该案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尤其在对“一对一”证据的审查、被害人陈述的采信、被告人辩解的判断等方面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应当从中汲取经验,不断提升在性侵案件中的证据审查能力和事实认定水平,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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