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01年3月,陆某甲之父将名下四间二层楼房中的二间转让给同村陆某乙,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由村委会主任起草,村支书等人见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陆某乙支付房款后装修入住。2004年陆某甲之父去世,2010年陆某甲起诉称协议签名系伪造,要求确认协议无效。诉讼中,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倾向性意见:协议签名与陆某甲提供的其父2001年借条签名“非同一人所写”,但强调因缺少同年比对样本,结论仅为倾向性意见。
法院经四次审理(含再审)均驳回陆某甲诉求,核心裁判观点如下:
1.综合证据链优先于孤立鉴定意见
多名证人一致证实签约过程自愿合法;陆某乙已支付房款并代偿债务;陆某乙居住房屋十余年未遭异议,均佐证交易真实性。
2.鉴定意见的局限性被明确揭示
法院指出:样本与检材非同年笔迹,且鉴定机构自述结论受限于样本不足,故该意见仅具参考性,不能直接否定其他证据。
3.交易背景与常理佐证意思表示真实
陆某甲之父当年因病负债,售房具有合理动机;其去世6年后继承人才提异议,违背常理。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陆某甲诉陆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07-2-091-003)
裁判要旨原文:
鉴定意见系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其证明力并不必然高于其他证据的证明力,更不能等同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是否采信鉴定意见,应当结合全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分析、审慎判断。
二、法理分析:为何鉴定意见未能“一锤定音”?
(一)证据规则的核心:综合审查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7条更明确:“对同一事实,有数个证据证明的,应当综合判断其证明力。”本案典型体现了这一原则的运用:
1.鉴定意见的“先天缺陷”被充分考量
张万军教授指出,笔迹鉴定高度依赖样本的可靠性。本案样本为债务清偿后的借条(非原始书写场景),且无签约同年样本,鉴定机构已自认结论存疑。法官未机械采信“非同一人书写”的倾向意见,正是对证据瑕疵的理性回应。
2.生活逻辑填补证据空隙
陆某乙代偿债务、长期占有房屋且无人异议等事实,形成完整交易闭环。如张万军教授所言:“当书面证据存疑时,持续多年的履行行为是最有力的意思表示证明。”反观陆某甲,其父去世6年才主张权利,明显违背遗产处置常理,削弱了其主张的可信度。
(二)司法实践警示:警惕“鉴定依赖症”
部分当事人误将鉴定意见视为“科学判决”,但法律上其本质仍是证据的一种。本案启示有三:
1.鉴定意见需经“证据对抗”检验
法官在判决书中明确写道:“鉴定意见并不当然等同于案件事实。”如张万军教授分析,本案鉴定意见被证人证言、交易惯例等证据反制,证明力被实质性削弱。
2.民事诉讼追求“高度盖然性”而非绝对真实
当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冲突时,法官依《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5条,选择采信“更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的证据组合。本案中,村民证言、村委会公章、长期占有事实共同构建的高度盖然性,远胜孤立的倾向性鉴定结论。
3.证据链完整性决定胜负
陆某乙方证据覆盖协议形成(见证人)、对价支付(偿债证明)、履行(占有房屋)全环节;而陆某甲仅持一份存疑鉴定意见。证据体系的严重失衡,注定其诉求难以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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