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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高某故意杀人案—预谋犯罪的认定

2025-08-14 16:23 次阅读

整理: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入库编号:2025-04-1-177-008

关键词 刑事 故意杀人罪 预谋犯罪 激情犯罪 自首

基本案情

20151月,被告人高某与被害人万某登记结婚。2016年,高某因炒股亏损,私自变卖名下房产偿还债务,并以工作调动等为由于2017年起与万某租住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州路某弄某室。此后,高某继续向多家网贷机构及亲友借款炒股,共计负债人民币100余万元(币种下同)。万某也曾向亲友借款十余万元为高某偿还债务,双方多次因债务问题产生争执。

202231日晚,被告人高某在租住地再次因债务问题与万某争吵,遂产生杀害万某泄愤之念。次日8时许,双方继续争吵,高某遂在厨房拿一把不锈钢单刃尖头水果刀,至卫生间内连续捅刺万某颈部等处,致万某因左颈动、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之后,高某转走万某账户内钱款,并网购冰柜,欲藏匿万某尸体未果。33日,高某自杀未果后报警,谎称万某自杀。民警至现场后初步确认万某系他杀,即将高某当场控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629日作出(2022)沪01刑初 3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高某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31227日作出(2023)沪刑终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628日作出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对被告人高某的死刑裁定。

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此并无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高某是否属于预谋杀人,以及是否成立自首。

其一,关于是否属于预谋杀人。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高某并非预谋犯罪,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查,高某因长期借款炒股欠下巨额债务及私自变卖家中房产等故,遭万某抱怨,即蓄谋杀死万某泄愤。案发前晚,高某在手机淘宝网页上浏览“冰柜”“大型冷冻品包装袋”“大容量防水袋”等内容,意图杀死万某后实施冰箱藏尸等行为。作案后,高某亦按其事先预谋购得冰柜,后因故未果。故高某及其辩护人所提高某并非预谋犯罪的意见不能成立。

其二,关于是否成立自首。高某作案后次日自杀未果,遂拨打电话报警,但因害怕受法律制裁,报警时谎称其与妻子自杀;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高某仍未如实供述。后民警根据卫生间内被害女子的伤势情况,已判断系他杀,当场将高某予以控制,高某在被民警送至医院救治后,才交代杀害妻子的犯罪事实。据此,高某的行为不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自首成立条件,依法不构成自首。

裁判要旨

1.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预谋、犯罪动机等能够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是影响死刑适用的重要事实情节。行为人否认预谋杀人的,应当特别重视对行为人实施杀人行为前后一段时期内浏览网页、网购记录等电子证据的收集和查证,结合其他证据查实行为人作案前的生活状况、心理,准确认定行为人犯罪故意的产生时间,是否预谋犯罪,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2.行为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后虽主动报警,但未在第一时间如实供述杀人的事实,而是谎称受害人系自杀,直至在司法机关已确定其有重大作案嫌疑后才供认主要犯罪事实的,依法不构成自首。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232

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1刑初38号刑事判决

2023629日)

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沪刑终71号刑事裁定(20231227日)

其他审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刑事裁定(2024628日)本案例文本已于2025814日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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