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入库编号:2025-02-1-177-003
赵某梅故意杀人案—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案件的处理
关键词 刑事 故意杀人罪 家庭暴力 防卫因素 过错责任 情节较轻从宽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梅与被害人刘某国(殁年39岁)结婚十余年,婚后育有两名子女,均未成年。刘某国经常酒后无故谩骂、殴打赵某梅,轻则拳打脚踢,重则用棍棒等器具殴打,致赵某梅常年浑身带伤并多次卧床不起,刘某国还以赵某梅家人生命相威胁不许赵某梅提出离婚。刘某国亦谩骂、殴打自己的父母、子女。2023年3月20日22时许,刘某国酒后回到家中,又无端拳脚殴打赵某梅,并拽住赵某梅的头发将其头部撞在炕沿、柜角、暖气等处,致赵某梅面部肿胀、耳部流血。殴打持续近两个小时,后刘某国上床睡觉,并要求赵某梅为其按摩腿脚。赵某梅回想起自己常年遭受刘某国家暴,刘某国还殴打老人、子女,遂产生杀死刘某国之念。次日零时许,赵某梅趁刘某国熟睡,持家中一把尖刀刺入刘某国胸部,后随即跑到其姨婆家中。2时许,赵某梅发现刘某国死亡,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经鉴定,刘某国系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赵某梅面部外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刘某国的父母、子女均对赵某梅表示谅解。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5日作出(2023)吉0382刑初 8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赵某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赵某梅故意杀害被害人刘某国的行为是否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第二十条规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可以说,在遭受长期家庭暴力后,家暴被害人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其行为具有防卫因素,而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故可以视情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梅在婚姻生活中长期遭受被害人刘某国对其实施的家庭暴力,案发当晚刘某国又无故殴打赵某梅近两个小时,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赵某梅因不堪忍受刘某国的长期家庭暴力,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摆脱家暴而采取极端手段将刘某国杀害,具有一定的防卫因素,且仅捅刺一刀,未继续加害,犯罪情节并非特别恶劣。经充分考虑本案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综上,赵某梅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结合赵某梅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裁判要旨
对于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对于此类案件,应充分考虑案件起因、作案动机、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施暴者近亲属谅解情况等因素,妥当确定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第20条
一审: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2023)吉0382刑初83号刑事判决(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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