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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2025-07-12 15:46 次阅读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认定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主客观两个方面,即各行为人之间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聚众斗殴罪在客观方面的共同行为比较明确。“聚众斗殴”实际上是由“聚众”和“斗殴”两个环节组成的。“聚众”即纠集多人,拉帮结伙,一般要求参与者中至少有一方在三人以上,“斗殴”则是指双方互相厮斗。

对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应着重关注共同犯罪行为人之间的意思联络,对各犯罪人的行为要作为一个整体来评价。共同犯罪行为人之间的意思联络是指各行为人关于相互协同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意思沟通。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将聚众斗殴双方误认为共同犯罪,是因为聚众斗殴罪在犯意方面确实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斗殴双方都具有斗殴的故意,但是不能以此故意作为共同犯罪意义上的共同故意。双方均有积极参与斗殴的意思,本质上仍是对“斗殴”这一客观要素的再解释,强调“斗殴’中的“斗”有争霸逞狠的成分,即双方均积极参与斗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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