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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梁某甲、陈某甲等开设赌场案 ——开设赌场罪主犯的认定

2025-07-07 09:34 次阅读

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赌博网站管钱算“小角色”?律师解析:组织者就是主犯!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183月,梁某甲与在逃人员陈某丙合谋,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牟利。梁某甲负责注册微信、绑定银行卡;陈某丙负责生成收款二维码供赌客扫码支付。赌资经梁某甲汇总后转给陈某丙,陈某丙扣除4.2%提成后转给赌博网站,并分给梁某甲1.2%作为报酬。随后,梁某甲、陈某丙分别招募多人组建团队,在上海市、九江市设立窝点,明确分工:有人负责登录微信绑定银行卡,有人负责提现、查账确认到账,有人负责制作二维码、转账,有人负责后勤保障。梁某丙还提供20余张银行卡帮助资金流转并收费。该团伙累计结算赌资高达3425万余元,梁某甲个人获利41万余元。案发后,各被告人相继被抓获或投案,部分违法所得被追缴。

一审法院认定梁某甲等十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对主从犯认定存在偏差:将组织者梁某甲错误认定为从犯,仅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对陈某甲、陈某乙等从犯判处缓刑。检察机关认为对梁某甲的主犯身份认定错误,且对陈某甲、陈某乙量刑畸轻,提出抗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明确纠正一审法律适用错误:梁某甲虽实施的是资金结算这一“帮助型”行为,但其主动发起犯意、招募管理团队、掌控核心环节并分配利益,在整个犯罪团伙中实际处于组织、领导者地位,依法应认定为主犯。 但因抗诉未针对梁某甲个人,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未加重其刑罚。对于陈某甲、陈某乙等从犯,法院认为其量刑在法定幅度内,结合坦白等情节,适用缓刑并无不当,故最终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梁某甲、陈某甲等开设赌场案,入库编号:2023-06-1-286-005

二、法理分析:资金结算“操盘手”何以成为主犯?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清晰界定了网络赌博犯罪中“帮助行为”与“主犯责任”的转化边界,对打击日益猖獗的跨境网络赌博具有重要指导价值。其核心法理可从三方面解读:

1. 穿透行为表象,把握实质作用:组织性超越功能性

表面看,梁某甲团队从事的是支付结算——为赌博网站提供收付款通道,属于技术支持性质,通常被视为“帮助行为”。但刑法评价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关键在于行为人对犯罪整体进程的实质影响力与控制力,而非单一环节的名称。梁某甲的行为链条远超单纯“帮忙”:

其主动与陈某丙共谋设立“业务”,共同制定分成模式,具有明确的经营目的。其以高薪招募、管理近十名下属,明确分工,形成层级化、公司化运作的稳定犯罪组织。负责提供和管理大量作案微信号、银行卡等关键工具,是资金流转的“总阀门”。作为整个结算链条的“第一经手人”,其不仅自身获利最丰,还负责向下属支付工资,实质上控制了团伙的经济命脉。

法院的裁判要旨精准点明:当帮助行为与组织、领导作用相结合时,其性质就发生了质变。 梁某甲不是被动执行指令的“工具人”,而是整个非法支付网络的实际构建者与管理者,其作用已深度嵌入赌场运营的核心架构,成为不可或缺的“经营者”。

2. 主犯认定标准:综合“行为贡献”与“意志主导”

我国刑法中的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实行作用者。判断是否起主要作用,需综合考量:是否发起、策划犯罪或对犯意形成有决定性影响。梁某甲主动参与共谋并主导团伙组建,贡献显著。是否实施对犯罪完成至关重要的核心行为。资金结算如同赌场的“血液循环系统”,梁某甲掌控该系统,其行为对赌场持续运营具有不可替代性。是否指挥、管理其他成员。梁某甲招募员工、分配任务、发放薪酬,建立了明确的指挥服从关系。是否主导或主要获取犯罪收益。梁某甲不仅分得最高比例提成,还掌握工资发放权,是最大受益者及分配者。

梁某甲的行为模式完全符合主犯的实质特征。一审将其误判为从犯,根源在于机械割裂了“资金结算”的功能标签与其背后的组织管理实质,未能以整体、动态的视角审视其在共同犯罪中的核心地位。

3. 新型网络赌博犯罪的警示:技术帮助≠责任豁免

本案发生在网络赌博泛滥的背景下,犯罪团伙往往利用技术手段,如支付结算、软件开发、推广引流将传统赌场“肢解”为分散环节,企图通过“分工协作”模糊责任、规避打击。司法机关在本案中的立场鲜明:技术中立不适用为赌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主观上明知违法性,客观上直接服务于赌场核心功能,不存在中立空间。即使不直接开设赌博网站或招揽赌客,只要其行为深度参与赌场运营管理并起组织、主导作用,即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主犯。

该裁判要旨对当前打击跨境赌博、地下钱庄、非法支付平台等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在网络赌博的生态链中,那些看似提供“后台支持”的组织者、管理者,实为赌场得以运转的“大脑”与“中枢”,法律必将视其为罪责核心予以严惩。 任何试图以“仅提供技术服务”为借口逃避主犯责任的行为,在穿透式审查下都将无所遁形。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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