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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包头律师张万军网张万军律师全程代理

2019-03-10 21:13 次阅读

H某的家属在H某被采取刑事拘留后,来到包头律师咨询网咨询,通过了解,决定委托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律师担任H某的一审辩护律师,希望通过张万军律师的专业与经验能够为H某争取轻判。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律师通过以往亲办类似案件的实践经验,为承办律师进一步丰富了辩护思路。

张博士说法: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的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通字[2010]40号)-2010.8.31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特别注意:建立网站用于赌博,没有数额要求,即可构成开设赌场罪,数额只是情节严重的判断依据)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包头律师咨询网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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