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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洗码量”成网络赌资认定关键 律师解析赌博犯罪新规则—以邵某等人开设赌场案为视角

2025-07-06 17:57 次阅读

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191月,邵某与葛某在上海某棋牌室开设“百家乐”网络赌博盘口。葛某提供赌博账号及资金调配(“配钞”),丁某负责操作投注结算,戴某某协助收取盈利。该团伙以赌博账号的“洗码量”(即下级代理与平台结算的流水总额)为基数抽头渔利。案发时,涉案账号洗码量达261万余元。法院认定四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主犯邵某、葛某获刑三年并处罚金;从犯丁某、戴某某分别获刑一年九个月及一年六个月缓刑。葛某以“金额未达情节严重”为由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核心观点:在“百家乐”类网络赌博中,洗码量能客观反映真实交易规模,应作为赌资数额及认定“情节严重”的依据,而非参赌人员初始投入额。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6-1-286-003《邵某等人开设赌场案》)

二、洗码量为何成为赌资认定的“金标准”?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指出,本案裁判要旨直击网络赌博犯罪隐蔽性强的痛点。传统赌资认定依赖现场查扣现金或转账记录,但网络赌博通过多层代理、虚拟结算分散资金流,若仅按初始投注额计算,将严重低估犯罪规模。

洗码量作为平台与代理的核心结算数据,具有如下特征:

其一,反映真实交易体量。赌客每下一笔注单均计入洗码量,261万元洗码量背后可能是数十倍的实际投注循环。例如,赌客用1万元反复下注20次,初始投入仍是1万,但洗码量已达20万。后者更贴近赌博活动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

其二,揭示营利模式本质。本案中葛某按洗码量比例抽成,邵某据此分利。这种“流水返佣”模式是网络赌场的命脉,洗码量直接关联非法获利规模,符合《刑法》303条“以营利为目的”的构罪要件。

其三,破解证据认定难题。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赌资包括赢取的款物、用于赌博的款物。当直接资金流向难以追踪时,以洗码量这类客观结算数据推定赌资,符合刑事证明中“高度盖然性”原则。

三、从“情节严重”认定看网络赌博刑事政策

张万军教授进一步分析,将洗码量作为“情节严重”的标尺,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网络赌博链条化特征的精准打击。根据司法解释,赌资30万元以上即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量刑起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以洗码量261万元定罪,远超该标准。

值得关注的是两级法院对主从犯划分的逻辑:

 

邵某、葛某作为盘口发起人,掌控账号、资金分配和利润分成,属于“造意者”和核心获利者,故认定主犯;丁某仅操作投注界面,戴某某负责收付资金,其行为具有可替代性,且获利固定(如丁某周薪仅3500元),故认定为从犯并获得减轻处罚。

这种区分既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警示网络赌博参与者——即便未直接开设平台,协助资金流转、技术服务等环节同样可能构成共犯。

本案确立的洗码量规则,对类案审理具有范本意义。张万军律师提醒,随着赌博犯罪向“数字货币结算”“境外服务器跳转”等模式升级,司法机关正通过穿透式审查打击黑灰产。“当赌资转化为虚拟筹码、平台佣金等形态时,裁判者将更关注‘资金池规模’‘利益分配数据’等客观痕迹。赌资认定如同计算毒贩的毒品交易总量——不能仅按现场查获的少量毒品定罪,而要追溯整个犯罪网络的总量。”

这一理念也呼应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开设赌场罪提高法定刑的立法意图:网络赌博的社会危害性已远超传统赌场,唯有抓住“流水”“佣金”“用户量”等核心数据,才能实现罚当其罪。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181807

包头钢苑律师团队电话:13654849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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