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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张某某、胡某某玩忽职守案

2025-06-28 16:09 次阅读

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1998年4月,江西修水县全丰派出所所长张某某、副指导员胡某某在处理一起拐卖少女嫌疑案件时,对嫌疑人余某某采取留置措施。在法定24小时留置期满后,二人未办理延期手续,也未向县公安局汇报,继续将余某某关押在条件简陋的留置室。期间,张某某安排胡某某一同外出就餐,导致留置室无人看守,余某某趁此间隙自缢身亡。事后查明,余某某确属无辜公民。

本案历经三次裁判:一审认定张某某、胡某某构成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二审以“无明文规定需专人看守留置人员”为由改判无罪;再审撤销无罪判决,认定张某某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胡某某情节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

张某某作为所长,违规超期留置且未保障基本生存条件,更在关键时段撤走看守,直接导致无辜公民死亡,属于《刑法》第397条规定的“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胡某某虽参与办案,但履行了部分职责,主观过错程度显著较轻。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张某某、胡某某玩忽职守案”,入库编号:2023-16-1-417-001)

二、法理分析:玩忽职守罪的边界与责任分层

根据《刑法》第397条,玩忽职守罪需同时具备“未正确履职”与“造成重大损失”两个要件。本案中,江西省高院将余某某死亡结果定性为“重大损失”:

公权力机关本应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却因失职导致无辜者丧生,直接侵害公民生命权这一最高法益;超期留置、未解决御寒问题、撤离看守三者叠加,显著提升自杀风险,符合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若按规定转押至看守所或留人值守,死亡结果大概率可避免,凸显失职行为的可责性。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否定“无明文规定即无责”的逻辑。尽管当时规章未细化“留置期间需专人看守”,但基于人民警察的法定救助义务(《警察法》第21条)及对限制自由人员的生命保障责任,张某某未安排值守显然违反职业核心要求。

2019年《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已明确要求留置期间“专人看管、实时监控”,正是汲取此类教训的制度回应。执法者须时刻铭记:程序正义不是繁文缛节,而是防止权力失控、守护公民生命的基本防线。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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