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司法裁判要旨 > 商事裁判要旨 > 正文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在残疾评定方面的新变化(2017年1月)

2016-11-20 20:51 次阅读

3.1 无晋级条款

 

  重要的事情需要强调,本标准无晋级规定,这是与现行有效的伤残鉴定标准的一个重要区别,详见前述,在此不再赘述。

 

  3.2 一些常见损伤较现行标准严格

 

  本次标准研制过程中,在宽严尺度设计上,意欲较《工伤》严格、较《道标》宽松。实际的效果是:标准整体上达到了上述的要求,但在一些常见损伤(肋骨骨折、脊柱损伤、容貌毁损)等方面,较现行标准门槛提高。如肋骨骨折,《道标》规定“4根肋骨骨折为十级伤残;《工标》规定身体任何部位的骨折均为十级伤残;《新残标》规定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为十级伤残。如腰椎损伤,《道标》规定: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为十级伤残;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为八级伤残;《新残标》无腰部活动度的条款;规定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均达1/3);三个以上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为八级伤残。

 

       显然,《新残标》部分条款门槛提高、更为严格,这样的内容在四肢条款、听力损伤等部分亦有体现。

 

  3.3 不以直接因果关系作为评定残疾的前提

 

  详见2.6因果关系原则一节。

 

  3.4 肢体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评定

 

       肢体损伤条款因损伤发生率高,一直是各伤残标准的重要部分,相关条款备受关注。目前,2002版《道标》的肢体功能评定理念,一直是司法鉴定领域的主流观念。

 

  以美国GEPI标准的理念,在肢体损伤伤残评定时,以肢体功能而非关节功能为指标。2002版《道标》当年以肢体功能代替关节功能是理念上的一个进步,但《道标》未处理好权重系数的问题,而带来操作层面上的困难,进而广受诟病。本次《新残标》以关节功能反向取代肢体功能作为评定指标,看起来是理念上的退步,却极大地增强了标准的可操作性。

 

       由于我国目前对GEPI标准的研究尚处于入门阶段,虽然多数标准引入GEPI、世界卫生组织2013年颁布的《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Disability and HealthICF)的新理念,但对肢体功能系数的确定,尚无国民本土化的数据支撑,故此,在司法实践中,以关节功能为评残指标,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进而带来合理性。

 

  与此同时,《新残标》在残疾等级分配上,所应用的关节功能指标部分采纳了GEPI不同关节占肢体功能的权重理念,如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即十级伤残,而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才为十级伤残;此等级上的差异,源于踝关节在下肢的权重系数小所致。因此,《新残标》的肢体条款在残疾等级设定上基本合理,是标准国际化的另一种体现。

 

  3.5 柔性条款减少,限制鉴定人自由裁量

 

  《新残标》对凡涉及功能的条款,即柔性(弹性)条款均给予了削减,减少了鉴定中鉴定人的自由裁量带来的结果不确定性。具体表现在:(1)未设立感觉障碍条款。(2)未设立颈、腰部活动度丧失的条款,仅有如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等刚性内容。(3)未设立《道标》中诸如4.10.10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等弹性条款等。

 

  3.6 采用了我国自行研制的手功能评定方法

 

  《新残标》采用了我国自行研制的手功能评定方法,即引入2014版《工标》的手功能评定方法,对此,大家需予以了解。

 

  在现行有效的伤残评定标准中,手功能评定有两种版本的测算方法。一种是国际手功能联合会的方法,主要体现在《道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5-6];另一种是我国自行研制的手功能评定方法,主要体现在《工标》《新残标》中[47]。两种方法截然不同,大家均需掌握。

 

  3.7 国际化程度增强

 

《新残标》,在充分吸纳国内、国外新的损伤理念,如WHO关于盲目的分类、WHO关于听觉障碍的分类、《ICF[8]、《GEPI[27]的基础上,进一步追求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增加了标准的可操作性,并使其更符合国际潮流。如听力障碍中十级伤残,以一耳听力障碍≥61 dB HL取代一耳听力障碍≥56 dB HL,实际上是源于WHO听力障碍分级的变化,彰显了《新残标》追踪国际标准的先进性。


友情链接